汕府函〔2024〕24号
为加强候鸟等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决定在全市禁止猎捕候鸟等野生动物。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捕)期:自印发之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
二、禁猎(捕)区域:全市行政区域(深汕特别合作区另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禁猎(捕)物种: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广东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禁止猎捕的其他野生动物。
四、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保障航空安全、野生动物致害等特殊情况确需猎捕的,必须依法依规报批。
五、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并将野生动物保护纳入林长制考核内容。各级林业、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和乡镇(街道)要依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管,形成合力,严厉打击危害候鸟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
六、任何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发现病弱、受伤、受困的野生动物,应立即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对非法猎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侵占或破坏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及其生存环境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或者控告。有关部门要及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到举报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汕尾市林业局举报电话为0660—3366166,汕尾市公安局举报电话为110。
七、凡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汕尾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