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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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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
  • 2023-12-30 21:10
  • 来源: 汕尾人大网
  • 发布机构: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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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汕尾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3年12月19日通过的《汕尾市乡村振兴示范带条例》,已于2023年12月28日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12月29日    

汕尾市乡村振兴示范带条例

  (2023年12月19日汕尾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3年12月28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提高乡村振兴示范带建设成效,发挥引领辐射作用,推动连带成片、连片示范、全域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示范带规划、建设、经营、治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乡村振兴示范带,是指以中心村为节点、圩镇为枢纽,串珠成链、连线成面,统筹推进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五大振兴的乡村振兴综合体。

  第三条 乡村振兴示范带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遵循规划先行、统筹推进、建管并重、全域美丽、共建共治共享原则,推进人居环境整治、全域风貌提升、绿美生态建设、产业融合发展。

  坚持乡村振兴示范带规划、建设、经营、治理同步推进,以发展产业为核心、以乡村运营为关键,培育示范带巩固提升拓展的内生动力,防止重建轻管、重建轻用。

  坚持乡村振兴示范带为村民而建,充分尊重村民意愿,调动村民在乡村振兴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保障村民各项合法权益,让村民共享乡村振兴示范带建设成果。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乡村振兴示范带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工作考核评价、年度报告和监督检查制度。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示范带工作。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乡村振兴示范带具体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协助做好乡村振兴示范带工作,组织、动员村民积极参与乡村振兴。

  第五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乡村振兴示范带工作。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配合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乡村振兴示范带规划,做好乡村振兴示范带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乡村振兴示范带农村住房建设和风貌提升工作。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乡村振兴示范带绿美生态建设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金融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乡村振兴示范带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整合各类资金,保障乡村振兴示范带工作经费。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发挥公共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采取奖励、补助等措施,支持社会各界通过各种方式依法依规参与乡村振兴示范带规划、建设、经营、治理等活动,引导社会资本投入乡村振兴示范带。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广泛宣传乡村振兴法律法规和政策,通过开展擂台赛等比学赶超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先进工作经验。鼓励新闻媒体积极开展对乡村振兴示范带的公益宣传,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支持的良好氛围。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乡村振兴示范带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乡村振兴示范带规划,应当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与详细规划相衔接、与其他专项规划相协同,不得突破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

  编制乡村振兴示范带规划,应当按照城乡融合发展的要求,完善邻近的乡村振兴示范带规划协同机制,根据区域资源禀赋、产业发展、生态保护、历史文化传承等因素科学论证,明确定位,提炼特色鲜明、体现乡村韵味的示范带主题,避免同质化。

  第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保障乡村振兴示范带用地需求,保障合理用海、用林需求,充分运用点状供地方式,积极探索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灵活供地形式。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开展乡村振兴示范带用地、用海、用林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并建立重点项目库,调查结果作为安排乡村振兴示范带建设用地、用海、用林计划指标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和镇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卫生厕所、垃圾无害化处置和污水收集处理等镇村保洁设施建设,建立健全保洁设施设备运行维护机制,持续改善镇村人居环境。

  鼓励和支持村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主体以捐赠、赞助、志愿服务等多种方式参与乡村振兴示范带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制定村庄保洁制度,落实保洁人员,做好本村公共区域的日常保洁和维护工作。生活垃圾、污水处理和保洁员薪酬等村庄保洁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每年定期公布收支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和镇人民政府应当统筹镇村连线连片打造美丽乡村风貌带,加强圩镇建筑、村庄房屋风貌管控,全面落实日常动态巡查工作制度,依法加强农村建房管理,深化乱搭乱建问题整治,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探索开展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架空线缆共杆共建,鼓励有条件的镇村开展“三线”下地。

  突出示范带主题定位和地域文化特色,开展圩镇、村庄房屋外立面微改造、农业设施用房标准化建设,鼓励运用油菜花、彩色水稻、茶园、蚝田、梯田等自然元素,打造富有创意的生态生产新景观、网红打卡点。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和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振兴示范带绿美生态建设,改造低效林分林相,在示范带重要节点高质量栽植标志性树种,多层次造景,高标准推进绿美示范点建设。加强圩镇、村庄生态环境保护,结合万里碧道建设、中小河流整治、裸露山体复绿等,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治理。

  开展美丽家园、美丽田园、美丽河湖、美丽园区、美丽廊道建设,提升示范带山边、水边、路边、镇村边、景区边绿化美化品质,开展村旁、路旁、水旁、宅旁植绿活动,利用边角地、空闲地打造小菜园、小果园、小花园、小公园,持续推进镇村绿化、美化、亮化。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乡村振兴示范带供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物流、消防、防灾减灾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城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支持传统基础设施数字化改造,加强新型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保障乡村振兴示范带发展需求。

  完善乡村振兴示范带交通一体化网络体系,鼓励将示范带道路与产业园区、乡村旅游项目进行整体建设,结合游览观景、休闲休憩的需要,在乡村振兴示范带道路沿线合理设置休息区、观景台,绿化、美化乡村振兴示范带道路沿线区域。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发挥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作用,支持村史馆、农家书屋、乡村体育广场、综合文化活动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基地等文体活动场所建设,组织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文明村镇、文明家庭创建活动,扶持群众文艺发展、传统技艺传承,鼓励开展民俗节庆等丰富多彩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

  第十四条 乡村振兴示范带公共基础设施的管理维护应当按照分级负责、分类施策的原则,强化和落实产权归属者运行维护的主体责任,保证公共基础设施正常运行,发挥应有效益。

  鼓励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乡村振兴示范带公共基础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第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探索建立乡村振兴示范带市场化运营的第三方评估机制,定期评估示范带市场化运营的工作情况,探索具备条件的乡村振兴示范带项目开展市场化运营。

  第十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乡村振兴示范带产业发展服务机制,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为经营主体提供市场主体登记、知识产权保护、人力资源支持、税收等便利和服务。

  第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乡村振兴示范带经营,通过多种形式推动农业农村现代种养业、现代种业、乡村富民产业、农产品加工流通业、乡村新型服务业、生态康养、乡村休闲旅游等乡村振兴示范带重点产业和领域发展。探索乡村产业运营新模式,运用产业化、市场化、数字化发展理念,持续提升乡村振兴示范带的经济价值、文化价值、生态价值。

  第十八条 培育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农村职业经理人、乡村运营师、乡村创客等多元主体,参与乡村振兴示范带经营。

  支持和引导本土乡村能人、外出农民工、退休人员、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科技人员等领办创办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促进乡村产业发展和村民就业。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扶持措施,推动特色种养型、物业经营型、稳健投资型、综合服务型等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示范带经营提供支持和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完善土地流转制度,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土地预流转、统筹经营、自主开发、合资合作、出租入股等形式盘活农村土地资源。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闲置的办公用房、校舍、仓库、旧厂房等资产,通过租赁、托管、合作等方式,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乡村民宿、农村电商等乡村振兴示范带产业。

  鼓励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以独资、合作、入股等形式设立公司法人,承接乡村振兴示范带相关经营性资源与资产。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区资源优势,发展具有地域特色的产业强镇、专业村镇,推进镇域产业聚集,改造提升传统优势产业,培育乡村振兴示范带主导产业、特色产业和新兴产业,发挥乡村振兴示范带辐射带动作用,推动镇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尊重村民意愿,分类整治空心村,因地制宜引导周边小村庄的资金、资源、人员向乡村振兴示范带聚集。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托乡村振兴示范带区域优势特色产业,扶持发展优质特色农产品,支持农产品品牌创建推广,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和品牌运营。

  支持开展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提升农产品附加值,增加优质土特产供给。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乡村振兴示范带镇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加强农业全产业链招商,引进产业链头部企业以及上下游配套企业,支持农产品综合市场、冷链物流中心、仓储配送中心、电商平台、电商服务站点等建设,推进农业全产业链现代化发展。

  第二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乡村振兴示范带依托本地文化、旅游资源,发展红色旅游、滨海旅游、生态旅游、人文旅游、文化体验等乡村产业,建设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国防教育基地、农业研学基地等研学科普基地,推广具有本地文化特色的旅游线路、旅游服务、旅游产品,推动乡村文旅融合发展。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探索制定乡村振兴示范带农民增收计划,通过以工代赈、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农民参与乡村旅游、乡村民宿、农村电商、都市型现代农业等产业建设,提升劳动技能,促进农民就业创业;引导各类经营主体与农户建立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民就地就近就业创业增收致富。

  第二十五条 乡村振兴示范带治理应当建立健全现代乡村治理体制,坚持党建引领基层治理促进乡村振兴,构建党组织领导的共治、自治、法治、德治、善治相结合的基层治理模式,打造网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信息化支撑、开放共享的基层管理服务平台样板,建设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善治乡村。

  健全村党组织领导下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尽其职、多方协同的村级组织体系,确定本村乡村振兴示范带治理重点任务并组织实施,完善村级组织考核评价机制和村民监督机制。

  第二十六条 乡村振兴示范带治理应当丰富村民议事协商形式,健全村务公开制度,鼓励通过举办村民会议、走访座谈、播放视频等多种形式,实现乡村公共事务公开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村民委员会应当推动完善村规民约,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鼓励将村庄规划、风貌提升、村庄保洁、村风民俗、矛盾纠纷化解、治安防控以及奖惩机制等内容纳入村规民约,推进移风易俗,破除人情攀比、大操大办、铺张浪费、封建迷信等陈规陋习,抵制邪教、非法宗教活动和赌博行为,促进乡村精神文明建设和平安建设。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农村法治文化阵地建设,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和乡村法律明白人、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养工作,定期组织普法志愿者进村入户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增强群众的法治观念和法治素养,推进法治乡村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乡村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室)和乡村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建设,完善村居法律顾问等制度,提升乡村公共法律服务水平。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数字乡村建设,加强数字化赋能乡村治理,促进数据资源共建共享,提高乡村振兴示范带数字化治理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机制,加强民情地图、善美村居等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建设,提升乡村振兴示范带网格化治理效果。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乡村振兴示范带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华侨管理区管委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据本条例规定做好乡村振兴示范带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参照本条例关于镇人民政府职责的规定做好乡村振兴示范带相关工作。

  居民委员会参照本条例关于村民委员会的规定协助做好乡村振兴示范带相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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