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了《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汕尾市荣誉市民条例〉的决定》,并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汕尾市荣誉市民条例》于2021年7月27日经汕尾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于2021年10月9日公布施行。该条例的颁布施行对鼓励市外人士支持我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起了一定积极作用。
2022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删除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这一规定。
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地方组织法,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废止《汕尾市荣誉市民条例》。今后我市开展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活动,将根据《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和《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和规定履行报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