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府公字〔2016〕14号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破除封建陋习,提倡厚养薄葬,积极推行节地生态安葬,保护生态环境,节约土地资源。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市范围内死亡遗体一律实行火化。
二、火化后骨灰可在合法公墓山或骨灰楼安放葬,也可以采用撒海、树葬、花葬等生态葬式进行处理。禁止在合法的公墓山以外建造坟墓,禁止恢复或新建家族墓地。
三、禁止非法买卖土地建造坟墓。违者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置;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禁止生产、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禁止出售土葬棺木,违者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依法查处。
五、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为丧户提供交通工具、场地、乐队等丧葬服务,违者依法查处。
六、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妨碍殡葬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从严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大力提倡树葬、海葬、草坪葬等节地生态安葬,对参加节地生态安葬的一律免除相关费用,发给生态安葬证书和适当资金补助。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和配偶及其直系亲属要带头推行节地生态安葬,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
八、严肃查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违反殡葬管理有关政策规定的行为。
九、本通告之发布之日起施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