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版
关怀版
网站支持ipv6
汕尾市人民政府
分享到: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招商引资评价暂行办法》、《汕尾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 2016-10-13 10:36
  • 来源: 本网讯
  • 发布机构: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字体: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深汕合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尾市招商引资评价暂行办法》、《汕尾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3日


汕尾市招商引资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落实我市招商引资工作责任,确保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落实,提高招商引资针对性和实效性,切实提升项目质量和项目落地实效,准确公正评价招商实绩,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项目引资单位,是指从项目信息获取、项目洽谈、签订协议、项目落户、开工建设全过程中,落实了专门领导和工作人员负责对所引进项目全程跟踪服务单位,以投资方对引资单位引进项目的认定书和其他动态资料等为准。

项目首引人,是指项目初始信息提供人,以投资方对首引人的认定书为准。

坚持“谁引进谁申报”原则,实行初始登记制,引资单位(首引人)在取得投资方投资建议书(或双方签订投资意向书)后,需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原则上一个项目只能申报一个引资单位、一位首引人。

第三条  评价对象

评价对象为承担全市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单位:深汕合作区、市高新区、6个县(市、区)、10个专业招商分局及4个驻外招商中心。

第四条  评价内容

(一)项目前期洽谈。指向投资方宣传推介我市投资环境、介绍招商项目,在坚持平等诚信、互惠互利的原则下与投资方进行沟通、联络,并取得初步投资意向。一是收集核实投资方基本信息和投资意向,录入招商引资信息管理平台—信息库。二是组织上门拜访企业。经过初步接触,对有投资意向的企业,引资单位要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上门拜访或回访考察。重点了解投资方综合实力、营利水平、项目建设条件及前景。三是邀请投资方来汕考察。根据项目需求,邀请投资方来汕尾实地考察,进行前期洽谈。重点工作是对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和落实项目选址、确定用地规模等方面的工作。同时,引资单位要积极主动提前介入,加强与发改、科技、规划、国土、住建、环保、劳动、金融等部门沟通联系,做好联络协调服务工作。

(二)项目签订协议。指本年度与市政府或引资责任单位签订投资合同的项目。根据《汕尾市招商引资工作流程》有关规定,在进行项目的前置论证和落实项目选址之后,引资单位要组织双方谈判、开展项目的投资合同草拟和征求意见工作。投资协议形成后,引资单位与投资方签订正式投资协议;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市委常委会审定,由市政府与投资企业签订正式投资协议。投资协议签订后,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正式文本)。

(三)项目注册落户。指本年已在本市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并已供地的项目。根据《汕尾市招商项目服务制度》有关规定,招商引资项目签约后,引资单位要开展跟进代办服务工作,代办业务咨询、政策指导、可行性论证、起草项目合同章程等各项审批资料,重点协助企业办理注册登记、项目供地等相关注册落户手续。

(四)项目开工建设。指本年度已完成相关审批(核准)手续,开始施工并将持续建设的项目。项目注册落户后,各引资单位要继续推行项目落地、建设、投产等代办服务。列入市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的,享受团队服务“一条龙”全程代办服务待遇,应积极主动协助投资企业办理项目立项、环评、消防等证照申领手续以及其他行政审批事项。投资项目完成相关审批(核准)手续后,投资方按协议约定,按时按质开工并持续建设。引资单位要继续协助投资企业办理开工建设各项审批手续,协调解决项目开工建设中的实际问题;要帮助企业开展优惠政策的申报工作,用好、用足我市招商引资以及产业扶持政策,最大程度减轻企业的投资成本和负担,促成投资项目早日落地投产、早出效益。

第五条  项目认定

(一)本办法所称的投资项目,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落户,经认定符合国家和广东省产业政策、汕尾市产业发展规划、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节能环保等有关规定的新项目。包括外资项目和内资项目。外资项目是指外国和香港地区、澳门地区、台湾地区的投资人到我市投资的项目;内资项目是指本市以外的国内企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投资人到我市投资的项目。

(二)投资项目必须是由引资单位或首引人直接洽谈引进、联络对接、协调推动。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引进的投资项目,由市领导指定项目对接联络单位,项目对接联络单位有责任做好项目全程跟进、协调服务工作,项目对接联络单位作为引资单位列入统计。原则上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对接联络单位。

(三)中介招商机构、社团组织、其他机构及个人引进的投资项目,把中介招商机构、社团组织、其他机构及个人视作投资方。项目初始信息提供以及对接跟进的单位及个人,作为投资项目引资单位及首引人,负责项目全程跟进协调服务工作。对接单位作为引资单位列入项目统计,计算阶段得分。中介机构、社团组织、其他机构及个人奖励按照《汕尾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执行。

(四)从本市以外引进5000万元人民币(含5000万元,外资项目以美元或其它外币的按进资当日牌价汇率折算成人民币计算)以上资金投资建设的新项目。

(五)本市以外资金包括货币资金(人民币和国家认可的可兑换外币)和以实物形态投入的生产设备。

(六)下列情况不属于招商引资范畴:

1.本市现有企业改扩建、合并、分立或再投资的项目;

2.国内外客商和友好人士直接对我市的各种援助和捐赠的项目;

3.国家直接安排的基建及水利、交通、电力、通讯、城市基础设施、仓库、住宅等计划内的资金和项目;

4.中央、省市直接安排的计划内的项目资金、国债等财政性投入项目;

5.从我市辖区内金融机构争取的银行信贷资金投入的项目;

第六条  项目开工建设依据

(一)工业项目:主要依据实际交纳土地款的有效证件、工程造价、工程基建款结算单、购买设备发票、企业台账等。

(二)农(渔)业产业化项目:主要依据土地出让或农地(水面)流转合同、固定建筑和添置设施的相关证据、基础建设投入和经营项目的种类与规模等。

(三)旅游项目:主要依据实际交纳土地款的有效证件、工程造价、所投入设备(设施)的基本报价(票据)、其它固定资产投入的相关证据等。

(四)其他第三产业项目(含房地产项目):主要依据固定设施投入或租赁承包合同等。

第七条  评分标准

(一)评价内容阶段评分:对评价内容实行阶段量化评分,阶段量化评分实行100分制,由前期洽谈、签订协议、注册落户、开工建设四个阶段组成,按项目完成进度阶段单个项目累进评分,评分标准如下:

(1)项目前期洽谈,每个项目得30分;

(2)项目签订协议,每个项目得50分;

(3)项目注册落户,每个项目得70分;

(4)项目开工建设,每个项目得100分;

(二)实行年度目标任务项目数与投资金额双重测算办法:引进投资额5亿元以上特大项目,一个可折算为3个;引进投资额10亿元以上特大项目,一个可折算为5个;引进投资额20亿元以上特大项目,一个可折算为10个。在计算单个项目阶段得分时,先按双重测算标准折算。双重测算标准只适用于引资单位计算阶段得分,所有加分项目不得双重测算。

(三)实际利用外资加分计算方式:对承担实际利用外资具体目标任务的单位,按完成目标任务比例加分。深汕合作区、市高新区以及6个县(市、区)全额完成的加10分,没有实现实际利用外资的不加分,其他情况按完成目标任务比例(10分比)计算加分;对没有承担实际利用外资具体目标任务,但争取有外资投入的单位,实现外资投入的加5分;实际利用外资加分直接计入引资责任单位年度总分。外资投入以注册落户企业的验资报告或出资证明作为凭证。

(四)项目承载主体单位加分计算方式:深汕合作区、各县(市区)、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承载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以及其他引资单位引进的项目在本辖区落地,不作为引资单位计算项目阶段得分。但因参与项目落地开工、协调服务工作,可以适当加分。加分标准是:落地项目达到开工建设阶段,按照项目承载主体单位目标任务比例加分,直接计入承载项目的深汕合作区、各县(市区)、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年度总分。

(五)计算公式:

1.单个项目阶段得分计算公式:

前期洽谈: 30分 =阶段得分(不参照双重测算办法);

签订协议: 50分 =阶段得分(不参照双重测算办法);

注册落户: 70分 =阶段得分(不参照双重测算办法);

开工建设:100分×折算个数 =阶段得分(双重测算);

2.全部项目得分累计公式:

前期洽谈项目得分累计+签订协议项目得分累计+注册落户项目得分累计+开工建设项目得分累计=项目累计得分;

3.年度目标任务比例得分计算公式:

项目累计得分÷年度目标任务数=年度目标任务比例得分;

4.引资单位年度总分计算公式:

年度目标任务比例得分+完成实际利用外资目标任务加分+项目承载主体加分=引资单位年度总分;

5.按照以上计算程序逐项逐级计算,采用四舍五入计算方式,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数,以引资单位年度总得分多少进行排名次。

第八条  评价程序

(一)申报材料。各招商引资责任单位于每年1月15日前,向汕尾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上一年度招商引资项目阶段完成情况资料。

1.项目前期洽谈:提供《联络拜访企业情况表》、《外地企业来我市投资考察情况表》,并附联络拜访企业、外地企业来我市投资考察期间的相关相片或视频资料。

2.项目签订协议:提供已签订项目投资协议书复印文本。

3.项目注册落户:提供规划、国土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工商注册登记等各项批准文件复印件。

4.项目开工建设:提供以下资证作为考评依据:(1)投资者身份证、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2)项目立项、环评、消防等证照手续以及相关行政审批文件;(3)投资项目购地合同、交纳土地款票据或厂房租赁合同;(4)注册企业营业执照(外资项目还要提供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出资证明复印件);(5)银行入账证明或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没有的提供项目建设投资财务明细账单或固定资产的投资清单);(6)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第三产业项目以正式经营、产生税收为准);(7)施工合同、项目现场照片等资料。

(二)组织评审。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收到引资责任单位上报的评审材料之后,公平公正计算各引资单位年度总分。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市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人社局、驻外办等部门共同组成市招商引资考评工作小组,集中审定初审过的原始材料及得分名次。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各单位考核结果上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并作为奖惩依据。考核结果在市级媒体上进行公示。

第九条  奖惩办法

(一)奖励

根据评分结果,在全市范围内评选招商引资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按照得分名次评出一等奖2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5名。一次性奖给获得一等奖单位招商工作经费30万元、获得二等奖单位招商工作经费20万元、获得三等奖单位招商工作经费10万。奖励资金列入市级年度财政预算。

把招商引资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之一,对于工作表现积极主动,完成任务突出的干部,组织人事部门给予记录在案,作为提拔任用优先考虑人选。

(二)惩处

1.严肃责任追究。对于年度评价名次排在倒数一、二、三名的落后单位,主要领导年度不得评优评先。对因“吃、拿、卡、要”导致被投资企业投诉的;对已签订合同落户的项目,因服务不到位,导致新投资项目离开汕尾的;经有关部门核实后,对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岗位调离处理,年度考核不得评优、评先,情节严重的,给予党政纪律处分。

2.严禁弄虚作假。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发现弄虚作假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移送有关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责任。一经调查核实,除取消该单位有关责任人年终评先、评优资格,追回已发奖励经费,取消该单位下年度评奖资格,还将在新闻媒体上予以通报。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招商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汕尾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我市招商引资工作力度,拓宽引资渠道,充分调动全社会各界参与我市招商引资的积极性,着力推动一批打基础、利长远的重大项目尽快落户我市,推动全市经济和社会跨越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项目,是指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在本市范围内落户,经认定符合有关条件的新项目,包括外资项目和内资项目。外资项目是指外国和香港地区、澳门地区、台湾地区的投资人到我市投资的项目。内资项目是指本市以外的国内企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投资人到我市投资的项目。

第三条  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是指通过各种渠道向本市提供真实的项目投资意向信息、协助我市与投资人直接联系、在项目洽谈中起到实质性促成作用,将具有投资意向的投资人引荐到我市实现投资项目落户,并经确认的引荐人(以下统称引荐者)。引荐者包括商会、协会、中介机构、社团组织等法人组织或其他组织机构及自然人。

第四条  奖励条件

凡申请奖励的投资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我省、市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环保要求,不属于禁止类或限制类产业项目;

(二)项目引进资金系引入市外(国外、境外)资金,包括货币资金(人民币和国家认可的可兑换外币)和以实物形态投入的生产设备,合资合作项目按外来投资者实际投资金额计算;

(三)在汕尾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建设、经营、纳税的招商引资项目;

(四)申领奖励的项目,应是注册登记二年内固定资产已投入、外来资金已进入或正式投产运营的项目;

(五)项目引进资金须在项目合同规定进资期限内,实际到位资金达5000万元人民币(含5000万元,外币按资金到位当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以上;

(六)下列情况不属于本办法奖励的范围:

1.已在我市境内投资的外来投资者,用其投资所获利润再投资的项目;

2.外来投资者同时以引资者身份对其自身投资申领引资奖励的项目;

3.超出项目合同规定最后进资期限后进入汕尾的外来资金,不再列入投资统计予以奖励;

4.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进行招商的项目,不纳入奖励范围;

5.国内外客商和友好人士直接对我市的投资和捐赠;

6.国家直接安排的基建及水利、交通、电力、通讯、城市基础设施、仓库、住宅等计划内的资金和项目,上级直接安排的其它计划内的资金和项目;

7.引进房地产项目;

8.从我市辖区内金融机构争取的银行信贷资金;

9.对有考核任务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华侨管理区管委会、深汕合作区管委会、汕尾新区管委会、专业招商分局、驻外招商中心自身引进的项目。

10.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家公职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引进的投资项目。

第五条  奖励标准

(一)第一、二产业项目:跟进并成功引进项目在汕尾市范围内落地,该项目(含新批设立、迁入)从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起计算,按两年内固定资产实际投入总额的3‰给予奖励。

(二)第三产业项目(房地产业除外):从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起计算,按两年内项目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20%给予奖励。

(三)对引进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企业到我市投资兴办的并符合奖励条件要求的项目,除按本办法第五条(一)、(二)项给予奖励外,每个项目一次性给予追加50万元奖励。

单个项目最高引资奖励金累计为200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奖金来源

坚持“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部门和项目落户所在地县(市、区)级财政部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负责组织。属于市直属项目,且落户于市高新区、中央商务区项目,其奖金由市财政局负责组织; 落户于各县(市、区)的项目以及各县(市、区)自行引进的投资项目,奖励资金由各县(市、区)财政局负责组织。

第七条  引荐者的申报及认定

引荐者在项目合同协议签订前,凭项目投资者出具的投资引荐委托书、引荐者有效身份证明到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取并填写《汕尾市外来项目引荐者登记表》,办理引荐者申报登记手续。同一个项目一般只认定一个引荐者,如引荐人为2人或2人以上的视为一个引荐团队。本办法所称的引荐者不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国家公职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第八条  申领程序

(一)备案登记。

引荐者在项目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在其所引项目正式进资日之前,到汕尾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登记备案,同时提供项目业主出具的投资引荐委托书、引荐者有效身份证明、引进企业营业执照、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复印件。逾期不办者,视为自动放弃。逾期时间,是指引进项目建成投产或正式运营之日起一个年度之后。

(二)申报奖励。外来资金到位、项目开工建设或投产运营后,由引荐者向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奖励申请,写出书面申请书。奖励申请规定从项目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二年内分二次申请,按年度一年申请一次。奖励金额按年度实际产生固定资产投入额、外来资金投入额或投产运营产生的纳税额,按奖励标准计算年度奖励金额。

引荐者办理奖金申领手续时须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汕尾市外来项目引荐者登记表》;

2.投资者出具的投资引荐委托书;

3.引荐者有效身份证明;

4.项目业主或主办单位对引资者的确认函;

5.会计师事务所等国家法定机构出具的项目当期验资报告;

6.第一、二产业项目需提交固定资产评估报告或形成的有效证明材料;

7.第三产业项目需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税票证明;

8.填写《汕尾市投资项目引荐者奖励申领表》;

9.引荐者引资情况、过程的文字说明;

10.其它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若引荐者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奖励申领手续,除上述材料外,还需同时提交由引荐者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属于引荐团队的,提交引荐团队全部引荐者共同签名的委托书,以及团队全部引荐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初步审核。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受理引荐者申报奖励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进行程序性初步审核,并做出是否予以奖励的回复。

(四)审查批准。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人社局共同组成招商引资奖励审查小组,对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过的奖励申报材料进行集中审定,做出是否给予奖励的决定,并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批准;重大奖励项目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五)登报公示。对审核同意拟奖励的项目及引荐者名单、奖励金额等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汕尾日报》、《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15日,公示后存在异议的,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领导小组再行审议决定。

第九条  奖金发放

(一)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奖励项目及引荐者名单、奖励金额,在20个工作日内将奖金及时划拨到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专用账户;

(二)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奖励资金后,10个工作日内将奖金一次性拨付给获奖引荐者;

(三)获奖引荐者在接到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决定之日起,一年内须办理奖金领取手续,逾期不办者,视为自动放弃,奖金均以人民币支付;

(四)引荐者团队申领奖金,不论人数多少,奖金总额不变,须书面委托其中一人办理。奖金如何分配由引荐者团队自行商议;

(五)引荐者按本办法获取的奖金属于合法收入,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应依法纳税(由奖金兑付部门代扣代缴)。

第十条  附则

(一)对我市影响大、投资数额大、建设时间跨度长的特大项目,其奖励条件和标准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个案确定;

(二)有关机关或部门负责执行奖励政策和管理、使用奖励金的情况,发现违法、违纪的可按干部管理权限移送有关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违反本办法骗取奖金者,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招商局)会同有关部门全部追回,并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本办法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招商局)负责解释,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划范围。

(五)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关联稿件: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Baidu
map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