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8日汕尾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下列不是市七届人大代表的人员列席和邀请列席汕尾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一、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二、在本市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本市选出的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三、汕尾军分区主要负责人;
四、驻本市的国家、省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
六、深汕特别合作区主要负责人;
七、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政协市六届领导同志;
八、在本市离退休的正厅级老同志;
九、出席政协市七届一次会议的政协委员;
十、市七届人大一次会议秘书处负责人;
十一、市人大机关和市直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