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6日汕尾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下列不是市七届人大代表的人员列席和邀请列席汕尾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
一、中共汕尾市委常委;
二、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三、市政协领导同志;
四、在本市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本市选出的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五、汕尾军分区主要负责人;
六、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七、县(市、区)党政正职;
八、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副秘书长;
九、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副处以上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