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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告
  • 2022-01-29 21:37
  • 来源: 汕尾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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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府〔2022〕12号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文化市场综合

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告

  为深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告》(粤府〔2021〕8号)相关要求,现就我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公告如下:

  一、依法整合市、县(市、区)文化、文物、出版、版权、广播电视、电影、旅游市场、体育领域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由同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其管辖区域内,以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名义集中行使。其中,市辖区范围内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集中行使。

  二、上述行政执法权由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集中行使后,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一律无效。

  三、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责以及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记载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类行政权力事项通用目录,梳理、明确本单位行使的行政权力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广东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执法证件执法,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为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市、县(市、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综合行政执法。

  特此公告。

汕尾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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