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府办〔2017〕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汕尾市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卫生计生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0日
汕尾市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6〕51号)精神,推进我市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把加快社会办医作为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重要举措,鼓励和优先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落实支持措施,形成有利于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政策环境;实现公立和非公立机构分工协作、共同发展。到2020年全市社会办医医疗机构服务量和床位占比达到30%以上,形成竞争有序、优势互补、互相促进,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医疗需求的多元化医疗服务体系。
二、主要任务
(一)加大市场开放力度
1.科学制定实施规划。出台《汕尾市区域卫生规划》和《汕尾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在制定和实施规划时要结合汕尾市各级财政的实际,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单体规模和数量,2020年前,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大力鼓励社会资本在医疗资源相对薄弱的县(市、区)举办大型的高水平综合或专科医疗机构;社会办医疗机构不受数量、地点、规模、距离的限制。城镇新建商品房项目,应按容积率预计容纳人口数等规划相应数量的医疗机构。(市卫生计生局负责,市发改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等部门参与)。
2.明确审批权限,简化行政审批。境外(含港澳台)资本设置社会医疗机构的审批权限在省卫生计生委;社会办专科医院及100张床位以上的其他社会医疗机构审批权限在市卫计局;除社会办专科医院外,100张床位以下的其他社会医疗机构审批权限在县级卫计局。
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整合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执业许可等审批环节,取消逐级申请、逐级审批,申请人直接向审批机关提交设置申请。进一步明确并缩短审批时限,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的时限分别由国家原规定30天、45天缩短为21天、25天。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人可同时向卫生计生、公安消防、民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商务、工商、税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对已有3家以上标准化管理连锁机构的,卫生计生部门可对其设置许可仅做形式审查,限时办结。工商、卫生计生部门应在本部门核发证照的副本上括注对方登记的医疗机构(公司)名称,社会办医疗机构在出具相关票据时,可选择使用登记名称。鼓励各地实行“一网式”、“一门式”政府服务模式。(市卫生计生局负责、市发改局、公安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住建局、城乡规划局、商务局、工商局、地税局、食药监管局等单位参与)。
3.放宽准入条件。建立公开、透明、平等、规范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准入制度。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领域,都要向社会资本开放,并不断扩大开放领域;凡是可由我市本地资本开放的医疗领域,都要向市外资本开放。社会资本办非营利机构享受与我市同行业公办机构同等待遇。优先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和高端医疗服务机构,以及举办中医类专科医院和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中医诊所,加快社会办中医类机构发展。允许境外投资者以合资、合作形式设立医疗机构。除香港、澳门和台湾投资者外,其他境外投资者不得设置中医类医院。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实行连锁、集团化经营。社会办医疗机构可自主选择设置医学检验、病理、医学影像、消毒供应等诊疗科目(科室);在第三方机构或其他具备资质的医疗机构提供相应服务的前提下,可免设医学影像检验、消毒供应等科目。鼓励开设独立医学检验、医学影像、血液透析、健康体检、消毒供应等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市卫生计生局负责,市发改局、民政局、商务局、食药监管局、外事侨务局等部门参与)
4.放宽社会办医疗机构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严格控制公立医院超常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充分考虑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发展需要,按照满足合理需求、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原则,放开社会办医疗机构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不得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等级、床位规模作为确定配置大型设备的必要前置条件,重点考核机构人员资质与技术服务能力等指标,对床位规模、门急诊人次等业务量评价指标方面的要求,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把握。对新建社会办医疗机构可按照建设方案拟定的科室、人员等条件予以配置评审,如符合配置要求,可预先行采购,经组织专家复审并确保相关专业人员落实到位后再正式下达配置规划。(市卫生计生局负责,市发改局、财政局等部门参与)
(二)优化发展环境
1.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①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②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按国家规定免征增值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经认定为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对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a、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b、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c、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d、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e、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按国家规定免征增值税;对其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按国家规定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市国税局、地税局分别负责,市卫生计生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等单位参与)
2.实行医保同等对待。各类医疗机构均可根据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的需求和条件,自愿向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评估后,医保经办机构与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签订医保服务协议。不得将医疗机构所有制性质作为医保协议管理的前置性条件,不得以医保协议管理机构数量已满等非医疗服务能力方面的因素为由,拒绝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规范各类医疗收费票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统一的医疗收费票据,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符合规定的发票,均可作为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凭证。细化不同性质医疗机构收费和票据使用与医保基金的结算办法。(市人社局负责,市发改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参与)
3.落实建设用地保障。允许社会力量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和现有空闲用房按规定设置医疗机构。对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举办社会办医疗机构,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允许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对利用现有空房举办社会办医疗机构的,经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后,可按规定调整房屋使用功能。根据建设规划的原则和要求,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后续调整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应补缴相应土地价款。(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市卫生计生局、财政局、住建局等部门参与)
4.加强财政资金扶持。各地可结合实际,将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政府补助范围,在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可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补助政策。
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承担政府下达的公共卫生服务以及卫生支农、支边、对口支援等任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补偿;对其承担的医疗应急救助费用,经有关部门核实后,按规定给予补助。鼓励社会资本高起点、高水平、高质量办医,经有关部门评审达到三级甲等医院的,当地财政可根据实际给予适当补助。(市卫生计生局负责,市发改局、财政局等部门参与)
5.拓宽投融资渠道。鼓励各地通过设立健康产业投资基金等方式,为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建设资金和贴息补助。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开办费和发展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探索医疗信托投资、医疗健康债券,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按规定利用办医结余和捐赠资助设立医疗基金,收益用于医疗机构发展。鼓励登记为企业法人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探索创建医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鼓励各类创业投资和融资担保机构对医疗领域创新型业态、小微企业开展业务。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鼓励融资租赁机构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大型医用设备融资租赁。支持政策性担保机构为社会办医疗机构融资提供担保。营利性医疗机构有偿取得的土地、房产等固定资产符合法律规定抵押资产条件的,可申请贷款或通过其他方式融资。(市卫生计生局、金融工作局负责,市发改局、财政局等部门参与)
6.规范收费政策。坚决执行国家和省行政事业收费相关政策,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项目,在接受政府管理的各类收费项目方面,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收费政策和标准。用水、用电、用气实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市发改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卫生计生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等单位分别负责)
7.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引进和培养人才。将社会办医所需专业人才纳入我市人才引进总体规划,享有政府规定的引进各类人才的同等优惠政策。在引进高层次人才以及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全科医生培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新技术技能培训等方面,要对社会办医一视同仁。(市卫生计生局负责,市人社局参与)
8.为社会办医疗机构人才流动提供支持。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实行人事代理,并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公立医疗机构在岗在编的卫生技术人员应聘到社会办医疗机构工作后,人才引进医疗机构应为其在企业社保中心足额缴纳养老保险金并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以保障个人养老保险待遇不降低。社保中心配合做好解释工作。(市人社局负责,市卫生计生局参与)
9.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提升学术地位。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引进新技术、开展新项目,提供特色诊疗服务。社会办医疗机构在职称评定、科研课题申报和成果评价、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学科带头人的经费补助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有同等待遇。允许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申报认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医学高(中)等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等。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各医学类行业协会、学术组织、职称评定和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保障社会办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享有担任与其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相适应的职务的机会。(市卫生计生局负责,市人社局、科技局等部门参与)
10.支持开展信息化建设。支持社会办医加快实现与医疗保障、公立医疗机构等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与公立医院之间实行同级医院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市卫生计生局负责,市人社局参与)
(三)促进资源流动和共享
1.推进医师多点执业。加快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促进医务人员在不同类型、不同层级的医疗机构之间流动,鼓励医师到基层、边远山区、医疗资源稀缺地区和其他有需求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鼓励医疗机构建立全职和兼职聘用制度,推进医务人员从“单位人”向“社会人”转变。允许医师在符合条件的药店按规定开办诊所。鼓励兼职执业医师开办诊所、中医馆、中医坐堂医诊所,鼓励兼职执业护士开办护理机构。鼓励成立医生集团等医疗人力资源管理机构。在广东省范围内实行所有类别的医师及护士第一执业地点报备制、省域注册制、多点执业注册网络备案制。医务人员在学术地位、职称晋升、业务培训等方面不受多点执业影响。(市卫生计生局负责,市编办、发改局、人社局等部门参与)
2.促进大型医疗设备共建共享。探索以多种方式建立区域性检验检查中心,面向所有医疗机构开放。大型医用设备配置饱和的区域不允许包括公立医疗机构在内的所有医疗机构新增大型医用设备,鼓励各地通过各种方式整合现有大型医用设备资源,提高使用效率。在确保医疗安全和满足医疗核心功能的前提下,实现医学影像、医学检验等结果互认和医疗机构消毒供应中心(室)等资源共享。(市卫生计生局负责,市发改局、人社局等部门参与)
(四)探索改革新机制
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规模适度的原则,合理控制公立医院的规模和数量。在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中,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的改制重组。公立医院可以品牌、技术、人员、管理等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合作办医或开展技术合作。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入公立医疗机构的医疗联合体或单独与公立医院组建医疗联合体。鼓励具备医疗机构管理经验的社会力量通过医院管理集团等多种形式,在明确责权关系的前提下,参与公立医疗机构管理。鼓励社会力量依托旅游休闲度假区,建设集医疗康复、养生保健、健康养老等多种功能的健康旅游设施,开拓中高端医疗保健旅游市场。(市卫生计生局负责,市财政局、民政局、发改局、国土资源局、旅游局等部门参与)
(五)促进持续健康发展
1.完善监管机制。推动社会办医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标准、规范和制度建设。按国家规定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实行分类管理。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建立健全治理结构,依法自主执业。加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的培训,促进规范管理,提高经营水平。加强监管体系和能力建设,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严肃查处租借执业证照开设医疗机构和出租承包科室等行为,严惩经查实的恶性医疗事故、骗取医保资金、虚假宣传广告、过度医疗、推诿患者等行为。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统一纳入医疗纠纷预防、处置管理体系。加大医疗机构信息公开力度,各地要制订社会办医疗机构信息公开办法,定期公开区域社会办医机构服务数量、质量、收费、不良记录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推进医疗机构和执业人员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并推行医疗机构诚信承诺公开制度,健全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和医护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相关制度,完善校验、考核、注册和退出制度。鼓励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专业评估评价。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等多种形式的执业保险。(市卫生计生局负责,市发改局、公安局、民政局、人社局、工商局等单位参与)
2.促进守法经营。非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登记的经营性质开展经营活动,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票据,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入所得除规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于医疗机构的继续发展。对违反经营目的、收支结余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的,卫生行政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责令停止执业,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原则上不允许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转变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确需转变的,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机构注销时,其清算资产不得私分,土地由政府收回。(市卫生计生局负责,市财政局、国资委、国土资源局、地税局等部门负责)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发展社会办医,将社会办医工作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加以推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目标任务,结合实际,及时制订工作方案。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要求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及时制订或修订有关规划、规范、标准和政策措施。
(二)强化考核评估。市卫生计生局、发改局要牵头对各地、各有关部门落实本实施方案的情况进行监督跟踪和评估考核,落实情况纳入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考核以及督查督办重点工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对于不按规定落实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改革措施,要及时责令改正并按规定进行追责。
(三)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宣传社会办医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扩大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影响,形成有利于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