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18〕29号)要求,我市对市政府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进行了清理,切实做到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取消我市自行设定的2项证明事项,现予以公布。
对取消的证明事项,各地、各部门要及时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修订和废止工作,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再行要求办事人提供。证明事项材料收取单位要及时修改并公布新的办事指南,优化办事流程,确保事项取消落到实处,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汕尾市取消证明事项目录(第二批)
汕尾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9日
附件:
汕尾市取消证明事项目录(第二批)
序号
| 用证主管部门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开具(盖章)单位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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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市社保局
| 失业登记证明
|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医疗费用申报
| 公共就业机构
| 通过政府部门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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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市社保局
| 职工未就业配偶本人婚姻关系证明
| 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用申报
| 发证机构或镇街道、村(居)委会
| 通过政府部门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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