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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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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汕尾市区金鹏路西段等十路段市政工程建设的通告
  • 2020-10-13 10:54
  • 来源: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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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府〔2020〕54号

  为贯彻实施《汕尾市城市总体规划》,进一步改善汕尾市区交通运行环境,完善市区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提升汕尾城市品位,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汕尾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汕尾市区金鹏路西段等十路段进行升级改造。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汕尾市区金鹏路西段等十路段市政工程位于市中心城区,其中金鹏路西段(香江大道至城北路),为城市次干路,长1205.067米、红线宽30米;学院路(金鹏路至育才西路),为城市支路,长约287.476米、红线宽20米;育才西路,为城市支路,长310米、红线宽20米;体育支路,总长466.525米,为居住街坊内附属道路,其中体育支路A段(体育路至公园东路),长226.98米,红线宽12米,体育支路B段(体育路至体育支路),长239.545米,红线宽12米;福利西路(永和路至和顺路),为城市支路,长224.404米、红线宽20米;永通路(汕尾大道至创业路),为城市支路,长885.381米、红线宽20米;永达街(工业大道至永通路),为居住街坊内附属道路,长203.873米,红线宽12米;站前横二路(G236至S241),为城市次干道,长633.988米,红线宽30米;华夏街(汕尾大道至永和路北段),为居住街坊内附属道路,长约364.145米、红线宽12米;永和路北段(振业路至成业路),为城市支路,长约421.925米、红线宽20米等10条市政路,道路总长约5公里。上述控制范围属汕尾市区金鹏路西段等十路段市政工程的建设范围,具体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选址范围图为准。

  二、凡在汕尾市区金鹏路西段等十路段市政工程建设范围内的土地、地上附着物均须进行征用和拆迁,其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15天内携带有关产权证明文书或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到所属街道办事处办理登记缴验手续。凡在改造工程规划建设范围内违反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有关规定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临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使用权人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

  三、凡在汕尾市区金鹏路西段等十路段市政工程建设范围内的各种管线及配套设施等,其权属单位应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15天内将现有管线及配套设施的位置、数量、埋深等建设情况及处理意见等资料提供给汕尾市代建项目事务中心,并在工程施工期间负责派专人到现场进行协调、处理。对在建设范围内需拆迁或改造的管线、设施等,其权属单位或管理部门应负责拆迁或改造,并承担相应费用;需要重新埋设安装的,必须按有关要求统一协调建设。

  四、汕尾市区金鹏路西段等十路段市政工程建设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委(村委)、被拆迁单位和个人,各级有关部门要树立全局观念,支持和配合城市建设,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凡在汕尾市区金鹏路西段等十路段市政工程建设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碍拆迁和工程施工的进行,对不服从拆迁的单位和个人,经说服教育、限期拆迁仍拒不执行的,将依法予以强制拆迁。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在汕尾市区金鹏路西段等十路段市政工程建设范围内不得抢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

  七、违反本通告的,将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严肃查处。其中违反土地管理和城市规划等法律、法规,阻挠或妨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工程竣工之日起废止。

  汕尾市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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