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府办函〔2021〕1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汕尾市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十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农业农村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16日
汕尾市遏制耕地“非农化”
防止“非粮化”十条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发办〔2020〕44 号)精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1〕2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的工作部署,确保农地农用、良田粮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坚决守住耕地红线。通过县、镇、村三级签订责任书等方式落实耕地面积与质量保护责任制,建立县域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对擅自占用的予以坚决制止和纠正,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
二、严格保护好永久基本农田。加强耕地的管控和引导,基本农田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确保全市粮食年种植面积稳定在122.3万亩以上、总产量42.7万吨以上。做到四个禁止: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和草皮,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果树、茶叶等多年生经济作物,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塘养殖水产,禁止闲置、荒芜永久基本农田。利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稻渔、稻虾、稻蟹等综合立体种养,应当以不破坏永久基本农田为前提,沟坑占比要符合稻渔综合种养技术规范通则标准。
三、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监管。全市已划定粮食生产功能区56.49万亩,各县(市、区)政府要严格落实粮食生产功能区种粮属性,引导粮食生产功能区主要种植“双季稻”,种植非粮作物的确保在一季后能够恢复粮食生产。不得擅自调整粮食生产功能区,不得违规将粮食生产功能区纳入退耕还林还草范围,不得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定期对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目标作物种植情况进行监测评价,实行信息化、精细化管理,及时更新电子地图和数据库。
四、强力推进撂荒耕地复耕复种。开展撂荒地“零弃耕”整治活动,2021年完成连片15亩以上可复耕的撂荒耕地复耕目标,力争三年全面完成撂荒耕地复耕工作。对暂不具备复耕条件的,要制定整治时间表和路线图,分期分批最迟于2022年底完成复耕复种任务。加强撂荒耕地的巡查、督查,根据法律法规并结合乡规民约,采取责令复耕、收回代管和流转等“长牙齿”的硬措施推进撂荒耕地复耕复种。对抛荒一年以上的耕地,取消次年补贴资格;对连续撂荒2年以上的承包耕地,由村组集体责令承包方及时复耕或引导流转复耕;对既不自己复耕,又不愿流转复耕的承包农户,由村组集体收回重新发包。
五、大力推进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统筹涉农资金,加大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投入,提升耕地质量,改善生产条件,建设高产稳产农田,优先在粮食生产功能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建设高标准农田项目。各县(市、区)必须建立完善农田基础设施建后管护制度,压实项目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管护责任。
六、有序引导土地流转。完善农村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优化土地流转服务,规范交易行为,鼓励引导新型经营主体积极参与土地流转、复耕复种,开展土地股份合作、土地托管、代耕代种等,发展粮食等现代农业生产经营。2021年起,对于连片流转耕地500亩以上发展粮食等农业生产的经营主体,连片流转耕地1000亩以上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政部门将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
七、积极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鼓励引导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对分散经营的小农户提供技术培训、开展土地托管、代耕代种、病虫害统防统治等多种模式的社会化服务,解决小农户在发展生产上的问题和不足,带动农户增产增收。
八、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建立耕地保护“田长制”,由县、镇、村领导分别对辖区内的耕地实行分片包干负责。各地特别是镇、村,应加强对耕地的巡查、监测和管理,对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和抛荒撂荒情况进行全面清查,建立台账,制订整改方案,用三年的时间全面落实整改到位,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的“非农化”行为,以零容忍态度遏制新增问题发生。
九、压实工作责任。市政府对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统筹抓总,各县(市、区)政府对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负总体责任,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主体责任,各村负直接责任。各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快建立相关工作机制,加强督促检查,形成合力,有效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
十、强化督查考核。把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纳入乡村振兴、粮食安全责任制、耕地目标责任制等考核内容。对完成效果好、成绩突出的进行表扬奖励;对监管不到位,整改落实情况差的予以通报、约谈;对出现耕地大面积撂荒或大面积“非农化”“非粮化”,甚至下达粮食种植面积完成不了的,将追究相关地方、相关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