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府办〔2021〕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尾市中心城区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公安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5日
汕尾市中心城区道路交通管理设施
建设和维护管理规定(试行)
为规范汕尾市中心城区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充分发挥道路交通管理设施的功能,确保中心城区道路交通的安全、有序和畅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中心城区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包括中心城区道路范围内的交通信号灯、交通监控、电子警察、交通信号诱导屏、交通通讯链路、交通标志标线、交通护栏隔离物等与中心城区道路交通管理有关的辅助设施。
第二条 中心城区道路交通规划由市道路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局编制、会审、修订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编制中心城区道路交通规划时应将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建设纳入规划范围。
第三条 道路建设主管部门应与公安部门沟通合作,将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工程投资纳入道路工程建设总投资。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及公安部门制定的相关行业标准,共同确定新建、扩建、改建中心城区道路交通管理设施的设计方案和实施方式。道路交通管理设施由道路建设实施单位负责建设,做到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第四条 中心城区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设计方案的会审须有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参与;中心城区道路交通管理设施的竣工验收,应由道路建设实施单位组织公安、道路建设主管部门等联合组成验收组共同验收;新建、扩建、改建的中心城区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建成并验收合格后,在所建道路正式移交主管部门管养时,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同步移交公安部门纳入日常管理。未完成移交工作的中心城区道路交通管理设施,由道路建设实施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市财政局要将中心城区道路交通管理设施的日常养护、维修、改造的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涉及较大资金需求的维修及改造所需经费应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由市财政局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资金拨付。
第五条 市城区人民政府,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代建项目事务中心、市供电企业、市属国有企业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市公安局和道路建设实施单位,共同做好中心城区道路交通管理设施的建设、管理、维护、更新工作。
第六条 市公安局是中心城区道路交通管理设施的日常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中心城区已移交的道路交通管理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工作,确保中心城区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完好、有效运行。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道路交通管理设施。临时占用、挖掘道路需移动或破损道路交通管理设施的,须征得市公安局的同意。竣工后,应及时恢复原有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并报市公安局验收。否则按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道路交通管理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道路交通管理设施,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树木或者其他植物因自然生长影响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功能发挥时,相应管养部门应及时予以修剪。
第八条 交通肇事或其他原因过失损坏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能主动到案的,按原物重置价赔偿损失。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过失损坏交通安全设施隐瞒不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从严处罚;蓄意破坏道路交通管理设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中心城区道路交通管理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纳入文明城市的创建范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中心城区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并有权利和义务对损害中心城区道路交通管理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十条 本规定所称中心城区是指市城区建成区及汕尾新区;道路建设主管部门是指市城区人民政府、汕尾新区管委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道路建设实施单位是指市公路事务中心、市代建项目事务中心等单位;管养部门是指市城区人民政府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