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府办〔2021〕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思想认识
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从人民至上的高度认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征地社保工作的领导,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精心组织,强力推进,务求实效,确保政策平稳落地。
二、科学制订征地社保费计提标准
每次征地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遵照“先保后征”原则,按每征1亩地,原则上以不低于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制定时所在县(市、区)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一定比例筹集征地社保费,计入征地成本,列入工程项目概算。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在5万元(含5万元)/亩以下的,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20%计提;在5-10万元(含10万元)/亩区间的,按18%计提;在10-15万元(含15万元)/亩区间的,按15%计提;在15-20万元(含20万元)/亩区间的,按12%计提;20万元/亩以上的,按10%计提。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综合财力,以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水平不低于原办法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适当调整征地社保费计提比例,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三、按期完成留存资金分配
各县(市、区)要对2021年8月1日之前已获批项目留存资金进行全面清理,制订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倒排工期,确保在2022年8月底前将全部留存资金分配到人。2021年7月31日之后获批的项目,应在项目获批后三个月内完成资金分配工作,落实参保到人。
四、工作要求
(一)建立征地社保工作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各县(市、区)要加强组织领导,逐级建立征地社保工作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征地社保政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要问题。
(二)建立留存资金分配工作月调度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须于每月5日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送本地上月留存资金分配落实情况,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汇总呈报市政府,由市政府进行全市通报并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强化督导,推动留存资金分配工作。加强留存资金分配工作督导,对未按计划完成阶段性任务的县(市、区),市政府采取通报批评、约谈相关负责人等方式,督导推动工作。对未按时完成留存资金分配工作的县(市、区),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局提请市政府,扣减其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通报限期整改,并暂停办理建设用地社保审核报批手续直至留存资金分配工作完成为止。
(四)明确部门职责,压实工作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留存资金分配主体责任。各级人社部门要担负起主管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掌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落实情况,对资金分配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应落实协管责任,及时向人社部门提供项目征地获批信息,配合做好征地社保相关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工作职能分别做好各自职责工作。
五、其他问题
(一)2021年8月1日之前已签订征地安置协议,2021年7月31日之后批复的征地项目,执行原征地社保政策,按原政策规定确定征地社保保障对象,落实征地社保资金分配。本通知实施后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二)办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所需材料和办理流程按照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21年8月1日起实施。《印发<汕尾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汕府办〔2008〕61号)同时废止。本通知未作规定的,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