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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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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汕尾市社会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 2010-11-29 15:20
  • 来源: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字体:    

  汕府办〔2010〕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尾市社会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汕尾市社会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修订)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和增强基金保障能力,根据国家、省相关法规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我市社会保险市级统筹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统筹范围和办法

  本市所辖县(市、区)的养老、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 保、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纳入市级统筹(以下简称纳入市级统 筹)。全市实行统一政策标准、统一缴费费率、统一待遇计发办 法、统一基金核算、统一管理。

  二、社会保险费征缴

  (一)征缴基数。单位征缴基数按全部职工工资(薪金)总额计算,个人征缴基数按本人工资(薪金)计算。工资(薪金)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60%的,按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60%计征;超过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计征。

  以后最低缴费基数与养老保险同步采用逐年过渡办法缴费。

  (二)征缴比例。

  企业养老保险:单位18%,个人8%;

  机关养老保险:个人8%;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20%;

  城镇职工医保: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按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城镇居民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按我市城 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

  失业保险:单位2%,个人1%(农村户籍个人不缴费);

  工伤保险:单位 0.5-2%,个人不缴费;

  生育保险:单位0.5%,个人不缴费。

  (三)征缴办法。社会保险费实行地税全责征收,由地方税 务机关实行税费同征同管,确保全员参保,全额缴费。参保人直 接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费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地方 税务机关必须将当月纳入市级统筹征缴的社会保险费(除直接上 解省级调剂金)全额划入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并将征收票 据交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记账,同时将所征收的社保费及个人缴 费明细通过信息网络传输给社保经办机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并 将征收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时划入市级财政专户。

  三、社会保险待遇

  (一)待遇标准。社会保险待遇标准按照省、市有关文件执 行。

  (二)待遇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时足额发 放。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由社保经办机构委托商业银行 代发。

  (三)待遇调整。社会保险待遇由市按有关政策、法规统一调整。

  四、社会保险基金核算与管理

  (一)基金管理。纳入市级统筹的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 条线,纳入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由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支出需要按月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拨付。

  (二)基金核算。各县(市、区)纳入市级统筹的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由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核算,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设立辅助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三)基金的预算和结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保经办机构)、财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根据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待遇支付和扩面征缴情况做出下年度基金收 入和支出预算,报市政府审批。由市政府下达各县(市、区)执 行,年终进行结算和考核。

  (四)基金的对账。财政、地税、社保经办机构每月应按险 种将征缴金额.上解财政专户金额、征缴的明细信息、征缴的原 始凭证、到账确认等情况进行对账,每季度进行清算,年度进行 结算。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

  (一)县(市、区)可根据社会保险业务发展和管理的需要, 在乡镇(街道)设立社会保险管理经办点,归属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管理。

  (二)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统一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全市实行统一的社会保险经办规程。

  六、信息管理

  全市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按照社会保障信息 系统建设标准和业务需求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和网络。在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以及乡镇经办点设置信息终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保经办机构)、地税、财政、银行、公安、医院(乡镇卫生院)等相关单位实行联网、对接。

  七、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部门和地方税务机 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确 保基金安全完整。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国家、省的规定设立专门的 稽核机构,依法开展社会保险稽核,以维护基金安全,促使全员 参保、如实申报、全额征缴。

  (三)社保经办机构和地方税务机关应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 经办业务的有效内控机制、风险防范机制和基金预警机制。加强 信息系统管理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对社会保险经办业务实施监 督、防控、检查。

  八、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责任

  (一)认真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工作,逐步实现社会保险覆盖全社会,人人享有养老等社会保障,确保完成年度的扩面目标任务。

  (二)确保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征缴目 标任务。县(市、区)纳入市级统筹的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实 行分险种年度结算,对不能完成年度预算征缴目标任务、当年收 不抵支(不含上解省级调剂金)的,缺口部分养老、失业、工伤、 生育由县级政府负担 60%,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统筹 基金当年缺口部分由县级负担 80%。县级负担部分由市财政在 转移支付、税收返还和市级补助县级的其它资金中扣缴,次年第 一季度前全额划入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三)政策规定各级政府负担的社会保险配套资金,由各级 财政直接划入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没有按规定及时划拨配 套资金的由市财政在转移支付、税收返还和市级补助县级的其它 资金中扣缴,全额划入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四)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落实做实个人帐 户的资金。

  (五)历史遗留挤占挪用的社保基金由各级政府负责追还。

  (六)纳入市级统筹前,各县(市、区)纳入市级统筹的社 会保险基金赤字,可以从纳入市级统筹后当年基金结余中冲减, 在 5 年内尚未冲销的,由原统筹地政府在第6 年内还清。

  (七)各级政府要树立大局意识,认真做好社会保险所引发 的信访工作,解决好人民群众的热点、难点和历史遗留问题,维 护社:会和谐和稳定。

  (八)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建设,保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的人员和工作经费,确保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的正常运转,提高社 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水平。

  九、其他

  (一)原纳入市区统筹的城区和红海湾开发区的社会保险基 金结算,按本办法执行。

  (二)具体的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由市相关职能部门制定。

  (三)社保经办机构受委托代发待遇的,必须建立协议的管 理制度,定期结算,不得挤占社会保险基金。

  十、本办法从2010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

  十一、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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