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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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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教育领域市级与县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21-01-15 17:04
  • 来源: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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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府办〔202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汕尾市教育领域市级与县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15日

  汕尾市教育领域市级与县级财政事权

  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20〕11号)和《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级与县级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19〕20号)精神,推动汕尾教育事业健康、协调、高质量发展,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现就汕尾市教育领域市级与县(市、区)级(以下简称:县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主要内容

  我市教育领域市级与县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为义务教育、学生资助、其他教育(含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三个方面。

  (一)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总体为省级、市级和县级共同财政事权,并按具体事项细化。其中涉及学校日常运转、校舍安全、学生学习生活等经常性事项,所需经费一般根据省定标准,明确省、市、县级财政分档负担比例,省市财政负担部分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安排;涉及阶段性任务或专项性工作的事项,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统筹安排,省、市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支持。

  1.公用经费保障。全市执行省制定的全省统一的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经费标准,并按规定提高寄宿制学校等公用经费标准,单独核定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等公用经费标准。所需经费,县(市、区)属学校由省级财政100%负担,市属学校由省、市级财政按60:40的比例分担。市县财政按学校隶属关系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要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政策。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按国家标准由省级财政全额负担;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按省定标准由省级财政全额负担。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省定标准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标准,超出国家或省定标准部分由县级财政负担。市县财政按学校隶属关系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3.校舍安全保障。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要落实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政策。农村公办学校校舍单位面积补助测算标准参照国家统一制定的。县(市、区)由省级财政按60%补助,市属城乡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校舍安全保障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按50%补助。市县财政按学校隶属关系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4.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膳食补助试点。现阶段汕尾市未有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膳食补助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实际开展地方试点工作,所需经费由县(市、区)自行负担,省财政将对工作开展较好并取得明显成效的地方给予奖补。市县财政按学校隶属关系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5.城乡公办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保障义务教育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落实,确保县域内中小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所需经费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省级财政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对市、县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统筹给予支持。市县财政按规定统筹上级一般性转移支付和本级财力确保所属公办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6.免费教科书政策。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保障对义务教育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和小学一年级学生正版字典。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按省定标准全额负担,并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7.涉及阶段性任务和专项性工作的事项。现阶段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建设农村义务教育寄宿制学校、加强义务教育教师培训、推进义务教育信息化等各项提升教育现代化能力事项,所需经费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省市财政通过相关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今后根据城乡义务教育改革发展形势和国家部署,适时调整支持内容、范围和重点。

  (二)学生资助。学生资助是相对独立的政策体系,覆盖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总体为省、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并按照具体事项细化。学生资助省、市承担的部分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予以安排。

  1.学前教育幼儿资助。现阶段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负责落实学前教育幼儿资助政策,确保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得到资助。所需经费,县(市、区)属学校由省级财政按100%负担,市属学校由省、市财政按85:15的比例分担。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标准,超出省定标准部分由同级财政负担。市县财政按学校隶属关系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2.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补助按省定标准,国家助学金按国家平均资助标准,由市县财政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分别承担支出责任。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市县财政按省定标准给予补助,县(市、区)属学校由省级财政按100%负担,市属学校由省、市财政按85:15的比例分担。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提高免学杂费具体补助标准,超出省定标准部分由同级财政负担,并按规定结合实际确定国家助学金分档资助标准。

  3.中等职业教育(含技工院校,下同)免学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按省定标准,国家助学金按国家平均资助标准,由市县财政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分别承担支出责任。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市县财政按省定标准给予补助,县(市、区)属学校由省级财政按100%负担,市属学校由省、市财政按85:15的比例分担。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提高免学杂费具体补助标准,超出省定标准部分由同级财政负担,并按规定结合实际确定国家助学金分档资助标准。

  4.高校国家助学金。国家制定本科、专科学生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和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由省级与市县财政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县(市、区)的由省级财政按100%负担,市属高校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市财政按省定标准给予补助,由省市财政按85:15比例分担。市属高校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5.来粤留学生奖学金。省制定来粤留学生奖学金标准,对符合条件的省内高校本科以上(含本科)外国学生给予奖励。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全额承担,并通过转移支付对市属高校给予补助。市属高校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6.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市属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补助按省定标准给予补助,所需经费及支出责任由市级财政承担。

  7.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省制定补助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本省户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给予资助。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全额负担,并通过转移支付对市财政给予补助。市属高校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8.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贴息、代偿、风险补偿金补助及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从教上岗退费。全省普通高校(不含中央部门所属高校,下同)国家助学贷款贴息、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从教上岗退费及参加“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由省级财政全额承担。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补助,生源地贷款部分由省级财政全额承担,校园贷款部分由省级财政按50%比例分担(其余部分由学校分担)。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9.涉及阶段性任务的事项。现阶段对广东户籍建档立卡贫困子女实行免学杂费并给予生活费补助政策。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市县学校免学杂费和户籍所在地政府发放生活费补助,由省级财政、深圳市财政、汕尾市财政按6:3:1的比例共同分担。省、市、县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10.涉及中央事情的事项。根据国家、省方案要求,以下资助事项归属中央事权,包括: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高校国家奖学金、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大学生服兵役资助、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并通过转移支付对市县财政给予补助,由市县财政按学校隶属关系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三)其他教育。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其他教育,总体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政府财政事权原则上按照办学主体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分级筹措办学经费。省市财政按具体财政事权事项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

  1.学前教育。学前教育财政事权总体按幼儿园隶属关系分级负担,其中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拨款为省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省负担部分通过转移支付安排;公办幼儿园学位保障为市县财政事权,省级财政按阶段性任务目标,对市县财政给予转移支付补助。

  (1)生均经费拨款。全市执行省制定的全省统一的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拨款最低标准,各地可结合实际提高本地区拨款标准。县(市、区)属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由省级和县级财政按70:30的比例分担,市属公办幼儿园由省市财政按50:50的比例分担。市县财政按幼儿园隶属关系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2)公办学位保障。公办幼儿园学位建设所需资金按办园主体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现阶段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市县财政给予支持,确保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国家要求。市县财政按幼儿园隶属关系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3)公办教师工资待遇。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通过财政拨款、教育收费及其他收入统筹解决,确保教师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财政拨款部分按幼儿园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市县财政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2.公办普通高中教育。公办普通高中教育财政事权总体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其中生均公用经费拨款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省负担部分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安排。

  (1)生均公用经费拨款。全市执行省按国家标准制定全省统一的公办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县(市、区)属公办学校由省县财政按70:30的比例分担,市属公办学校由省市财政按50:50的比例分担。市县财政按学校隶属关系分别承担支出责任。(2)公办学位保障。公办普通高中学位建设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市县财政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3)公办教师工资待遇。公办普通高中教师工资待遇通过财政拨款、教育收费及其他收入统筹解决,确保教师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公办普通高中教师工资待遇财政拨款部分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市县财政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3.公办中职教育。公办中职学校财政事权总体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按学生数或按教职工编制数计算的公办中等职业学校财政定额拨款制度,保障本级政府举办的公办中职学校教师待遇以及办学需要。全市执行省制定的全省公办中职学校生均财政拨款最低标准,各地可结合实际提高本地区拨款标准,所需经费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市县财政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4.公办高等教育。市属公办高等教育财政事权总体由市级财政负担,并承担支出责任。市属公办高校由市级财政负责生均综合定额拨款、办学基本建设等财政事权,并制定按学生数或按教职工编制数计算的公办高校财政定额拨款制度,保障市属公办高校教师待遇以及办学需要,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负担,并执行省确定全省公办普通高校生均财政拨款最低水平。原则上市属公办高校学位建设经费由市级财政负担。现阶段新建高校以及新校区建设等重大建设项目,按“谁主导,谁负责”的原则,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财政按“一校一策”原则通过转移支付对市级财政给予适当支持。

  5.山区和农村边远地区教师生活补助。省制定统一的平均补助标准,对全市山区和农村边远地区公办幼儿园和中小学教师给予生活补助,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本地区具体发放标准。陆丰市(含华侨管理区)、陆河县和海丰县(含红海湾经济开发区)所需资金由省级和县级按80:20的比例分担,城区按学校行政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并按属地管理原则承担支出责任。民族教育、特殊教育、继续教育、民办教育和高校、国有企业所属学校等的管理和财政支持方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现行体制和政策执行。

  二、财政保障标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的原则,合理确定教育领域财政保障标准,兜牢教育保障底线,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施动态调整机制。对中央和省已明确基础标准的地方共同事权,市县财政按规定的分担方式确保足额落实到位。对其他暂未制定国家基础标准和省定标准的事项,各地在不超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超出本级和下级财政承受能力的前提下,可结合实际制定标准,高于国家基础标准和省定标准的,应事先按程序报市业务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再由市报省业务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高出部分所需资金自行承担。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支出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密切协调配合,按照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认真执行相关政策,按规定和标准足额安排预算,不留支出“硬缺口”,确保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保证实现教育经费投入“两个只增不减”和中小学教师工资“两个不低于或高于”。

  (二)加强项目预算管理,提高资金管理使用绩效。市财政要根据基础标准、分担比例等因素,足额安排并提前下达、及时拨付共同财政事权分类分档转移支出,县(市、区)财政要完整、规范、合理编制项目预算,保证资金及时下达和拨付;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全面实施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成果应用,着力提高资金配置效率、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质量。

  (三)适时调整完善制度,促进规范运行。市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省教育改革发展等形势,按照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要求,兼顾各级财政承受能力,兜牢保障底线,实时调整完善全市基础标准,动态调整优化全市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促进规范运行,不断提升全市教育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本方案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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