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府办函〔2021〕1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新修订的《汕尾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生态环境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13日
汕尾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汕尾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2.2 汕尾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3 预报会商组
2.4 监督检查组
2.5 新闻宣传组
2.6 各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
3 监测与预报
4 预警
4.1预警分级
4.2预警发布与解除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分级
5.2 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5.3 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5.4 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5.5 响应级别调整与终止
6 信息报告和总结评估
7 应急减排清单编制与修订
7.1 编制应急减排项目清单
7.2 核算减排基数及减排比例
7.3 编制企业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8 保障措施
8.1 经费保障
8.2 物资保障
8.3 制度保障
8.4 督导保障
8.5 预报预警能力保障
8.6 通信与信息保障
8.7 信息发布与宣传保障
9 预案管理
9.1 预案体系
9.2 预案培训
9.3 预案演练
9.4 预案报备
10 应急预案的修订、解释和实施
10.1 预案修订与解释
10.2 预案实施
附件
1.汕尾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及职责
2.汕尾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3.汕尾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重点企业名单
4.汕尾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重点企业减排措施
5.汕尾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流程图4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全面贯彻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相关要求,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及时有效地缓解大气环境污染的影响,保障公众健康,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1.2.1 国家及生态环境部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4)《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
(5)《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送〈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
(6)《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送〈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等。
1.2.2 广东省及本市相关文件
(1)《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粤环函〔2019〕918号);
(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粤府函〔2017〕280号);
(3)《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4)《广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5)《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修订版);
(6)《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7)《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
(8)《广东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
(9)《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018-2020年)》;
(10)《汕尾市“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
(11)《汕尾市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018-2020年)》;
(12)《汕尾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关于印发《汕尾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的通知(汕环〔2019〕275号);
(14)《汕尾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汕尾市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本预案涉及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空气质量指数(AQI)>200的大气污染天气。对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不适用于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重污染天气对公众健康和生活造成的危害。
(2)科学预警,提前部署。建立健全环境空气重污染监测预警平台,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密切配合,做好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监测预测工作,对可能发生的重污染天气做到“早预测、早预警、早部署、早响应”。
(3)分级响应,准确管控。按照不同的大气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建立不同预警等级,采取不同的响应措施,做到及时、精准、有效地应对重污染天气,避免“一刀切”。
(4)部门联动,加强监管。建立部门协调联动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专业优势,建立统一的应急监管系统,严格执行预案的防控措施。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汕尾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汕尾市人民政府成立汕尾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市领导担任,副指挥由分管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
市指挥部成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委宣传部,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和改革局、汕尾供电局、汕尾海事局等单位负责人。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分工见附件1。
市指挥部负责综合领导、组织、协调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和应急减排工作;组织研究制定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处置方案与政策措施;审批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的发布与解除、应急响应等级的启动与终止;负责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指挥、协调下设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参加跨市级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处置工作;向省政府应急办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应急处置情况;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
2.2 汕尾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下设汕尾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贯彻市指挥部指示和部署,指挥、协调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机构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制定(修订)《汕尾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相关程序报备;发布预警信息、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程序;监测、预报和预警空气质量,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汇总、上报大气重污染及应急处置情况,提出启动、变更、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及应急处置方案;办理市指挥部文电,起草相关简报;承担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预报会商组
由市气象局、市生态环境局、汕尾环境保护监测站组成,主要对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观测及预报,并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组织气象、环境监测、环境评估等多领域专家对大气污染状况、污染天气预测结果进行会商,对重污染天气的影响范围、污染趋势、预警等级进行分析和研判;总结、汇报会商结果,编制重污染天气预警报告,负责向市指挥部报送预警信息。
2.4 监督检查组
以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为中心,根据工作需要抽调市指挥部成员单位人员组成,统筹、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及时反馈相关情况,推进减排工作落实;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督查考核体系、责任追究制度。
2.5 新闻宣传组
由市委宣传部、市生态环境局组成,向公众传达预警信息,组织、督促汕尾市通讯公司、新闻媒体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工作;加强公众对重污染天气的认识、正确引导公众积极参与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2.6 各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
各县(市、区)根据大气污染事件危害程度,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急工作。
3 监测与预报
市生态环境局与市气象局实施空气质量和气象数据资料共享,共同承担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工作,每日对空气质量监测信息进行收集、统计分析、预报,并通过网站、微信等渠道发布空气质量预报。
4 预警
4.1预警分级
根据《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我市参考全国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为指标,将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划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黄色预警:预测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橙色预警:预测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红色预警:预测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时;或预测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达到500时。
4.2预警发布与解除
4.2.1预警发布
(1)预警审批
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预警启动条件时,市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专家会商,根据预测与专家会商结果,将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响应等级、预警信息上报市指挥部。
市指挥部审核重污染天气预警文件并同意预警发布后,预警信息由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签发。市指挥部办公室应通过重污染天气预警生成文件向市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成员单位发布预警信息,同时联系相关单位、公众平台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及时通知群众、企业做好应急应对准备工作。
(2)发布时间
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预警启动条件时,原则上需提前48小时发布预警信息。
若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出现重污染天气时,通过实时会商,判断满足预警条件,立即紧急发布预警信息。
4.2.2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重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将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并提前发布信息。
当监测空气质量改善至黄色预警条件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提出解除预警建议信息。
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根据预测或监测结果调整预警等级,并将预警信息报送市指挥部。降低预警级别或者解除预警程序与预警发布一致。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分级
按照重污染天气发生的级别,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响应分为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Ⅰ级应急响应三个级别。
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预警信息一经发布,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应急保障预案(方案)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迅速组织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5.2 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5.2.1公众防护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尽量采取防护措施;
(2)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3)中小学、幼儿园减少户外活动;教育部门协调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取消户外活动;
(4)卫生部门协调医疗机构适当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数量,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5.2.2 倡导性污染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减少燃油私家车出行;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怠速运行时间;
(2)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公众和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具体措施包括:尽量减少使用含VOCs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排污单位自觉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3)加大施工工地、裸露堆土、物料堆放等扬尘控制力度;
(4)有条件的情况下,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缓解空气污染。
5.2.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工业企业管控措施
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的工业企业,应提前做好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等准备工作,并严格按照《汕尾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中黄色预警应急减排措施执行。
(2)移动源管控措施
①施工工地、厂区和工业园区内禁止使用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②除城市运行保障(含电力企业生产用煤运输、企业环保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石膏、尿素、石灰石、酸碱及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物资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运输)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城市主城区、县(市、区)城区范围内减少使用重型柴油货车和三轮车、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柴油货车进行物料运输;
③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应禁止上路;
④加强道路通行疏导,减少因机动车排队等候引起的排气污染;
⑤油气回收设施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加油站暂停运营。
(3)面源管控措施
①全市所有矿山、砂石厂(场)、石材厂、石板厂停止露天作业;
②涉及土石方作业的露天施工场地,需启用降尘设施;
③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房屋建设、房屋修缮、大型商业建筑装修、外立面改造、道路画线、道路沥青铺设以及汽车维修、广告等行业的喷涂粉刷作业停工;
④适当增加道路清扫、洒水频次和作业范围;加强工业聚集区道路卫生保洁力度,保持重点区域道路湿润。
(4)全市范围内:禁止露天烧烤、燃放烟花爆竹以及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等。
5.3 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5.3.1 公众防护措施
(1)儿童、孕妇、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强烈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2)中小学、幼儿园停止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运动,减少其他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强烈建议采取防护措施;教育部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3)减少露天体育比赛活动及其他露天举办的群体性活动;
(4)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强烈建议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5)卫生部门协调医疗机构适当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数量,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5.3.2 倡导性污染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减少燃油私家车出行;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怠速运行时间;
(2)自觉停止驾驶国四及以下燃油机动车;
(3)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公众和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具体措施包括:尽量减少使用含VOCs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排污单位自觉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4)加大施工工地、裸露堆土、物料堆放等扬尘控制力度;
(5)倡导企事业单位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应急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6)有条件的情况下,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缓解空气污染。
5.3.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工业企业管控措施
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的工业企业,应提前做好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等准备工作,并严格按照《汕尾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中橙色预警应急减排措施执行。
(2)移动源管控措施
①施工工地、厂区和工业园区内禁止使用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②除城市运行保障(含电力企业生产用煤运输、企业环保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石膏、尿素、石灰石、酸碱及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物资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运输)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城市主城区、县(市、区)城区内减少使用三轮车、禁止重型柴油货车的通行,并引导过境货车避开主城区行驶;
③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应禁止上路;
④加强道路通行疏导,减少因机动车排队等候引起的排气污染;
⑤油气回收设施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加油站暂停运营;城市主城区、县(市、区)城区储油库、加油站8时至18时停止装卸油作业。
(3)面源管控措施
①全市所有矿山、砂石厂(场)、石材厂、石板厂停止露天作业;
②除市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及应急抢险工程外,其他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包括开挖、回填、场内倒运)、建筑拆除、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停止作业;
③停止市城区建筑、道路工地、河道工程、绿化工程等涉土基础施工、爆破、破碎作业;其他区域减少道路开挖、路面整修、绿化土方整理、房屋及其他拆除等作业;
④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房屋建设、房屋修缮、大型商业建筑装修、外立面改造、道路画线、道路沥青铺设以及汽车维修、广告等行业的喷涂粉刷作业停工;
⑤进一步加强道路保洁,增加主要交通干线机械化清扫和喷雾洒水频次。适当增加道路清扫、洒水频次和作业范围;加强工业聚集区道路卫生保洁力度,保持重点区域道路湿润;
⑥产生扬尘污染的干散货码头、堆场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
⑦船舶和机动车等维修企业减少喷涂作业。
(4)全市范围内:禁止露天烧烤、燃放烟花爆竹以及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
5.4 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5.4.1 公众防护措施
(1)儿童、孕妇、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强烈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2)中小学、幼儿园停止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运动;教育部门协调和指导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机构采取弹性教学或停课措施,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对已经到校的学生,学校可安排学生自习;对未到校的学生,学校可通过远程教育等方式,安排学生在家学习;
(3)禁止举办大型户外活动;
(4)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强烈建议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5)卫生部门协调医疗机构适当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数量,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5.4.2 倡导性污染物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减少燃油私家车出行;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怠速运行时间;公众自觉减少车辆白天加油;适当增加公共交通的班次和服务时长;
(2)自觉停止驾驶国四及以下燃油机动车。
(3)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公众和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具体措施包括:尽量减少使用含VOCs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排污单位自觉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4)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约用电,减少能源消耗,夏季可适当将空调温度调高1-2度;
(5)加大施工工地、裸露堆土、物料堆放等扬尘控制力度;
(6)适当增加道路清扫、洒水频次,减少道路开挖、路面整修、绿化土方整理、房屋及其他拆除等作业;
(7)倡导企事业单位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应急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8)有条件的情况下,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缓解空气污染。
5.4.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工业企业管控措施
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的工业企业,应提前做好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等准备工作,并严格按照《汕尾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中红色预警应急减排措施执行。
(2)移动源管控措施
①施工工地、厂区和工业园区内禁止使用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②除城市运行保障(含电力企业生产用煤运输、企业环保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石膏、尿素、石灰石、酸碱及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物资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运输)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全市范围内减少使用三轮车,城市主城区、县(市、区)城区范围内柴油货车、农用运输车实施进行,引导过境货车避开主城区行驶,对重型柴油货车实行限时穿城;
③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应禁止上路;
④加强道路通行疏导,减少因机动车排队等候引起的排气污染;
⑤油气回收设施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加油站暂停运营;城市主城区、县(市、区)城区储油库、加油站8时至18时停止装卸油作业。
(3)面源管控措施
①全市范围内所有矿山、砂石厂(场)、石材厂、石板厂停止露天作业;
②除应急抢险工程外,暂停其他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包括开挖、回填、场内倒运)、建筑拆除、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等施工工地易扬尘作业;
③施工工地停止运输车辆和工程机械作业;全面停止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上路行驶;
④水泥粉磨站、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全面停止生产(具备全封闭且不进行原料运输的除外);
⑤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房屋建设、房屋修缮、大型商业建筑装修、外立面改造、道路画线、道路沥青铺设以及汽车维修、广告等行业的喷涂粉刷作业停工;
⑥进一步加强道路保洁,增加主要交通干线机械化清扫和喷雾洒水频次。适当增加道路清扫、洒水频次和作业范围;加强工业聚集区道路卫生保洁力度,保持重点区域道路湿润;
⑦产生扬尘污染的干散货码头、堆场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
⑧船舶和机动车等维修企业减少喷涂作业。
(4)全市范围内:禁止露天烧烤、燃放烟花爆竹以及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
5.5 响应级别调整与终止
应急响应期间,根据预警级别调整情况,及时提高或降低应急响应的级别。若应急响应期间所采取的减排措施未能达到对重污染天气的有效缓解效果时,经市指挥部批准,可提高减排措施执行级别。
重污染天气的预警解除即响应终止,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通知采取响应措施的单位终止响应,恢复正常生产作业。
6 信息报告和总结评估
在启动重污染天气Ⅲ级及以上应急响应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在次日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前一日的应急响应情况。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将应急措施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汇总信息报市指挥部。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家和相关单位开展专题评估,进一步分析重污染天气出现的原因与扩散过程,总结应急响应工作的经验教训,提出重污染天气防治和应急响应的改进措施建议。
7 应急减排清单编制与修订
7.1 编制应急减排项目清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逐个排查区域内各类涉气污染源,摸清污染排放实际情况,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清单须包括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等基本信息和相应预警级别下的减排措施。各县(市、区)应定期更新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按要求将清单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各县(市、区)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应当向社会公开,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监督。
7.2 核算减排基数及减排比例
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每年核算一次应急减排基数,主要包括基础排放量、应急减排基数、应急减排比例。基础排放量是对全市排放量进行核算;应急减排基数是基础排放量扣除当年常规治理措施减排量,并叠加当年新增产能导致的污染新增量后折算到每日的排放量。应急减排比例是指相应级别下应急减排措施日减排量与应急减排基数的比值。在强制性减排措施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的应急减排比例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应当分别达到10%、20%和30%以上。
7.3 编制企业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应当指导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涉及的工业企业按照要求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方案须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污环节、污染物排放情况及不同预警级别下的应急减排、应急运输等措施。企业应当制定操作方案“一厂一策”公示牌,安装在厂区入口等醒目位置。
8 保障措施
8.1 经费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安排资金,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经费,为做好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财力保障。
8.2 物资保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工,配备完善相应的重污染天气应急物资和设备,加强对应急储备物资的日常动态管理,确保重污染天气发生时应急物资能够及时到位。
8.3 制度保障
各成员单位应进一步加强重污染天气工作制度建设,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或专项实施方案,重点建立健全工业大气污染源减排、机动车限行、道路和施工工地扬尘管理、社会动员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机制。
8.4 督导保障
有关部门要加大应急响应期间的执法检查力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对重污染天气期间发现的露天烧烤、露天焚烧、企业超标排放、违法排污和错峰生产未落实到位等问题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市指挥部办公室要组织相关部门对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实施监督检查。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时,对各成员单位应急措施的组织落实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结果纳入考核。
8.5 预报预警能力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和气象局要加强合作,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完善会商研判机制,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度,及时提出监测预警建议。
8.6 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各级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联络网络,明确各相关人员联系方式,并提供备用方案,确保应急响应指令畅通。
8.7 信息发布与宣传保障
宣传部门要加强协调,督促各类媒体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加强对新闻舆论的监督,正确引导舆论导向。市属报刊、电台、电视台、新闻网站要及时准确地发布相关信息,普及相关科学知识,广泛宣传针对重污染天气的各项应急法律、法规,积极向群众宣传重污染天气的健康防护常识和技能,动员社会力量积极科学地应对重污染天气。
9 预案管理
9.1 预案体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预案完善配套措施,编制应急减排项目清单;重点行业工业企业按规定编制细化具体实施方案,做到“一厂一策”“一场一策”并向社会公布。
9.2 预案培训
市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培训,增强各成员单位和各企业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思想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
9.3 预案演练
适时组织局部的应急演练。根据演练情况及时修改、完善相应的应急保障预案和实施方案。
9.4 预案报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完善配套措施,编制应急减排项目清单,要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主管部门备案。重点行业工业企业“一厂一策”和重点建设项目的“一场一策”实施方案,向所在地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主管部门备案。
应急预案、实施方案需进行重大调整的,当年9月底前完成修订和报备工作。
10.1 预案修订与解释
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修订本预案,适时对应急预案及响应措施的有效性、可操作性进行评估,及时组织应急减排清单的更新。
本预案由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10.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附件1-5.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