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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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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生态环境领域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22-10-27 16:55
  • 来源: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字体:    

汕府办〔2022〕43号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

生态环境领域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尾市生态环境领域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八届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27日

汕尾市生态环境领域市县财政事权

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我市生态环境领域市级与县(市、区级)(以下简称:县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2016〕4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3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7〕2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21〕6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科学合理划分生态环境领域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逐步形成权责清晰、合理授权、依法规范、运转高效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为推动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高质量发展,建设沿海经济带靓丽明珠提供有力保障。

  二、主要内容

  (一)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

  将全市生态环境规划和全市性、市级组织开展的水、大气、土壤(含地下水)、海域及应对气候变化等领域生态环境专项规划、实施方案与综合性政策制定,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级组织开展的水、大气、土壤(含地下水)、海域及应对气候变化等领域生态环境规划、实施方案、政策制定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二)生态环境监测监督执法。

  1.生态环境监测

  将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市级监控的空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含地下水)、辐射环境质量监测,重点污染源(含入海入河排污口、辐射类项目)执法监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移动源)监督抽测及各类执法监测、市级组织开展的污染防治专项监测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生态环境监测网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县级监控的空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含地下水)、辐射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含入海入河排污口、辐射类项目)执法监测,保障辖区生态环境质量所进行的管理支撑监测(各类执法监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保障监测等),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监测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2.生态环境执法检查

  将全市生态环境执法检查、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调查处理、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查处、生态环境保护督查等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执行情况及生态环境质量责任落实情况检查,生态环境执法装备配备,跨县域环境污染纠纷协调解决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级及其所辖乡镇、街道为属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聘请的辅助执法人员所需人员经费、工作经费和执法装备配备等,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三)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

  1.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将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编制及监管实施,排污许可证核发技术评估,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辖区内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事项的监管,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2.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

  将全市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级落实辖区内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等生态文明建设相关目标责任,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3.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

  将全市自然生态和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评价,开展全市生态状况评估,组织指导全市生态示范创建、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对全市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的监督,对全市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的监管,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级自然生态状况评估,开展生态示范创建,对辖区生物多样性及生物遗传资源的保护,对辖区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生物技术环境安全、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的监管,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4.污染防治监督检查与应急管理

  将全市大气、水(含入河排污口)、海洋(含入海排污口)、土壤(含地下水)、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尾矿库、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和应急准备、响应、处置,污染物排放许可监督检查,农业农村污染防治监督检查,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级落实辖区内大气、水(含入河排污口)、海洋(含入海排污口)、土壤(含地下水)、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尾矿库、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和应急准备、响应、处置,污染物排放许可监督管理,农业农村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5.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

  将全市核技术利用、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的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全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响应,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参与县级辖区范围内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应急准备和响应,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6.应对气候变化管理

  将全市应对气候变化、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碳排放权交易的统一监督管理、绿色低碳发展的组织和指导,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级应对气候变化、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绿色低碳发展的实施管理,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7.清洁生产监督管理

  将生态环境部门牵头的全市清洁生产行业、企业审核评估的指导和监督,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生态环境部门牵头的县级清洁生产行业、企业审核评估的实施和管理,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8.生态环境普查、统计、信息发布与宣传教育

  将全市生态环境普查、统计、专项调查评估、质量分析和预测预报,生态环境信息网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数据集成共享平台建设和运行管理,全市性环境信息发布,市本级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级生态环境普查、统计、专项调查评估、质量分析和预测预报,辖区环境信息发布、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9.生态环境科技创新

  将全市生态环境科技创新发展,推动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级生态环境科技创新发展,推动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10.生态环境能力建设

  将市本级生态环境人才队伍、基础设施和装备、信息化、科学研究等能力建设,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级及其所辖乡镇、街道生态环境人才队伍、基础设施和装备、信息化、科学研究等能力建设,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四)环境污染防治。

  1.放射性污染和电磁辐射污染防治

  将放射性污染防治,确认为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其中省级主要负责技术和资金管理指导,并视情况通过转移支付等方式对市县予以支持;市县主要负责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落实,做好项目实施和资金保障等。

  将放射性污染和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参与辐射事故应急的市级单位的应急保障、应急能力建设和处置突发辐射事故所需资源、装备配置,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放射性污染防治和电磁辐射污染防治项目实施,参与辐射事故应急的县级单位的应急保障、应急能力建设和处置突发辐射事故所需资源、装备配置,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2.大气污染防治

  将跨市域和影响较大的大气污染防治,确认为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其中省级主要负责技术和资金管理指导,并视情况通过转移支付等方式对市县予以支持;市县主要负责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落实,做好项目实施和资金保障等。

  将跨县域和影响较大的大气污染防治,确认为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市级主要负责技术和资金管理指导,并视情况通过转移支付等方式对县予以支持;县主要负责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落实,做好项目实施和资金保障等。

  将重点区域大气移动源、固定源等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其他地方性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3.水污染防治

  将跨市域水体水污染防治、跨市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确认为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其中省级主要负责技术和资金管理指导,并视情况通过转移支付等方式对市县予以支持;市县主要负责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落实,做好项目实施和资金保障等。

  将跨县域河流(水库)、市级及以上饮用水(含地表水)水源地水污染防治、跨县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确认为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市级主要负责技术和资金管理指导,并视情况通过转移支付等方式对县予以支持;县主要负责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落实,做好项目实施和资金保障等。

  将跨县域河流(水库)、市级及以上饮用水(含地表水)水源地辖区内的水污染防治,其他河流(水库)、市级以下饮用水(含地表水)水源地水污染防治,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4.海洋污染防治

  将重点海域海洋环境污染防治,确认为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其中省级主要负责技术和资金管理指导,并视情况通过转移支付等方式对市县予以支持;市县主要负责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落实,做好项目实施和资金保障等。

  将海洋环境污染防治的组织和指导,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海洋污染防治项目实施,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5.土壤(含地下水)污染防治

  将土壤(含地下水)污染重点防控区、土壤(含地下水)污染防治先行区和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的土壤(含地下水)污染防治的组织和指导,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土壤(含地下水)污染重点防控区、土壤(含地下水)污染防治先行区和重点区域、重点流域辖区内的土壤(含地下水)污染防治,其他土壤(含地下水)污染防治,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6.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将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确认为市与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市级主要负责技术和资金管理指导,并视情况通过转移支付等方式对县予以支持;县级主要负责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落实,做好项目实施和资金保障等。

  将其他地方性农业农村污染防治,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7.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

  将跨市域和影响较大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由省级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其中省级主要负责技术和资金管理指导,并视情况通过转移支付等方式对市县予以支持;市县主要负责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落实,做好项目实施和资金保障等。

  将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污染防治,噪声、光、恶臭等其他污染防治的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污染防治,噪声、光、恶臭等其他污染防治项目实施,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五)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事项。

  1.生态环境领域政策、标准等制定

  将研究制定生态环境领域市级层面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研究制定生态环境领域县级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2.生态环境领域合作交流

  将市级层面生态环境领域合作交流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级生态环境领域合作交流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六)生态环境领域的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实施。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上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二)落实支出责任,加强投入保障。市、县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本方案,按规定做好预算安排和投资计划,切实落实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对属于县级财政事权的,各县政府要统筹各类资金做好安排,确保县级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市县各级履行财政事权、落实支出责任存在收支缺口的,应积极争取中央、省级各类资金支持,切实保障支出责任的落地落实。

  (三)强化统筹协调,完善配套制度。市级财政、生态环境部门要将生态环境领域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与生态环境保护改革发展紧密结合、统筹推进,并根据生态环境改革发展要求,适时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动态调整生态环境领域市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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