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日报讯 (记者 陈晓铭 通讯员 刘梓帆)近日,市河长办与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河湖长+河湖法官”协作机制的指导意见》,这是河湖保护工作又一创新举措,旨在充分发挥河长湖长领导责任和司法机关法律监督责任紧密联动,推动河湖长制的制度优势和审判机关的职能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协作机制围绕河湖长制保护水资源、保障水安全、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管理保护水域岸线、强化执法监管等七项任务,建立健全联合会商、信息共享、服务保障、联合保护、联合打击、司法建议、河湖法官七项工作机制,实现行政执法与司法工作有效衔接,共同提升全市河湖治理和管护成效。
一方面,河长办、审判机关加强联合会商,适时召开联席会议,共同分析研判本区域水事秩序和涉水违法案件特点,研究协作任务和重点事项,协商解决重大问题。定期相互通报涉河湖执法司法办案相关数据信息,在办案信息共享、重大线索互联、案件快速移送、政策法规咨询及其他重要情况方面高效互联互通,打通涉河湖行政执法与审判信息间的“数据壁垒”。
另一方面,市级河湖由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导担任市级河湖法官,市河长办协调河湖法官联合开展巡河、监督、督办。构建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移送实施的协调联动机制,严格贯彻“谁损害、谁担责,谁破坏、谁修复”原则,探索健全水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的计算方式及标准,有效促进受损水生态环境得到实质性修复。在涉水违法行为多发领域、重点流域和区域,河长办、审判机关联合开展专项行动,依法从严从重打击涉河湖违法犯罪行为,全力营造健康、自然、和谐的河湖生态。
与此同时,河长办为涉河湖案件办理中涉及的调查取证、鉴定评估等提供调阅、复制执法卷宗、出具专家意见等必要专业支持、技术协助和工作配合。审判机关为河湖长制工作机构及其组成部门制定河湖管理保护相关法规制度提出意见建议。审判执行工作中发现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河湖长制工作机构、有关部门在河湖管理保护中存在工作疏漏、制度缺失和隐患风险等问题,审判机关应当及时提出司法建议,共同提升行政执法、司法工作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