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第四号)
汕尾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汕 尾 市 统 计 局
2018年5月24日
农民生活条件
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对我市365336农户的生活条件进行了调查。现将主要结果公布如下:
一、住房
2016年末,我市99.6%的农户拥有自己的住房。其中,拥有1处住房的334425户,占91.5%;拥有2处住房的26890户,7.4%;拥有3处及以上住房的2529户,占0.7%;拥有商品房的33211户,占9.1%。
我市农户住房主要为砖混和钢筋混凝土结构。住房为砖混结构的138953户,占38.0%;钢筋混凝土结构的186866户,占51.1%;砖(石)木结构的36608户,占10.0%;竹草土坯结构的725户,占0.2%;其他结构的2184户,占0.6%。
表1住房数量与结构构成
单位:%、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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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 | 户数 | 构成比例 |
按拥有住房数量划分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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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1处住房 | 334,425 | 91.5 |
拥有2处住房 | 26,890 | 7.4 |
拥有3处及以上住房 | 2,529 | 0.7 |
没有住房 | 1,492 | 0.4 |
按住房结构划分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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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筋混凝土 | 186,866 | 51.2 |
砖混 | 138,953 | 38.0 |
砖(石)木 | 36,608 | 10.0 |
竹草土坯 | 725 | 0.2 |
其他 | 2,184 | 0.6 |
拥有商品房户数 | 33,211 | 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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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饮用水
我市301879户的饮用水为经过净化处理的自来水,占82.6%;30835户的饮用水为受保护的井水和泉水,占8.4%;30251户的饮用水为不受保护的井水和泉水,占8.3%;163户的饮用水为江河湖泊水,占0.04%;280户的饮用水为桶装水,占0.1%;1899户饮用其他水源,占0.5%。
表2 饮用水情况来源
指 标 | 户数 | 构成比例 |
饮用水来源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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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净化处理的自来水 | 301879 | 82.6 |
受保护的井水和泉水 | 30853 | 8.4 |
不受保护的井水和泉水 | 30251 | 8.3 |
江河湖泊水 | 163 | 0.04 |
桶装水 | 280 | 0.1 |
其他水源 | 1899 | 0.5 |
三、卫生设施
我市使用水冲式卫生厕所的341900户,占93.6%;使用水冲式非卫生厕所的13150户,占3.6%;使用卫生旱厕的2613户,占0.7%;使用普通旱厕的3819户,占1.0%;无厕所的3854户,占1.1%。
表3 家庭卫生设施类型
指标 | 户数 | 构成比例 |
水冲式卫生厕所 | 341900 | 93.6 |
水冲式非卫生厕所 | 13150 | 3.6 |
卫生旱厕 | 2613 | 0.7 |
普通旱厕 | 3819 | 1.0 |
无厕所 | 3854 | 1.1 |
四、拥有耐用消费品情况
我市平均每百户拥有小汽车17.02辆,摩托车、电瓶车131.29辆,淋浴热水器94.43台,空调73.27台,电冰箱96.92台,彩色电视机107.90台,电脑36.75台,手机310.47部。
表4主要耐用消费品拥有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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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 标 | 单 位 | 全 省 |
小汽车 | 辆/百户 | 17.02 |
摩托车、电瓶车 | 辆/百户 | 131.29 |
淋浴热水器 | 台/百户 | 94.43 |
空调 | 台/百户 | 73.27 |
电冰箱 | 台/百户 | 96.92 |
彩色电视机 | 台/百户 | 107.90 |
按电视节目接收方式分的户比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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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线电视接收 | % | 91.7 |
卫星接收 | % | 8.3 |
电脑 | 台/百户 | 36.75 |
手机 | 部/百户 | 310.47 |
上网手机比重 | % | 54.3 |
注:按电视节目接收方式分的户比重是指使用不同电视节目接收方式的户占拥有彩色电视机户数的比重。上过互联网手机比重是指上过互联网手机数量占登记户拥有手机总数的比重。
五、主要生活能源
我市农民做饭取暖使用的能源中,主要使用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358848户,占98.2%;主要使用电的177326户,占48.5%;主要使用柴草的23520户,占6.4%;主要使用太阳能的1104户,占0.3%;主要使用煤的2078户,占0.6%;主要使用沼气的328户,占0.1%;使用其他能源的438户,占0.1%。
表5主要生活能源构成
指标 | 户数 | 构成比例 |
柴草 | 23520 | 6.4 |
煤 | 2078 | 0.6 |
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 | 358848 | 98.2 |
沼气 | 328 | 0.1 |
电 | 177326 | 48.5 |
太阳能 | 1104 | 0.3 |
其他 | 438 | 0.1 |
注:
1.住房:一般指有墙、顶、门、窗等结构,周围有墙,能防风避雨,供人居住的房屋。按照各地生活习惯,可供居住的窑洞、竹楼、蒙古包、帐篷、毡房、船屋等也包括在内。
2.做饭、取暖用能源:指住户在家庭炊事和取暖中使用的主要能源,包括柴草、煤、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沼气、电、太阳能,以及其他能源如牛粪等。
3.部分数据因四舍五入的原因,存在着与分项合计不等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