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智都等5人:
根据《社会保险法》《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六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失业人员如已参保重新就业则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经核查,蔡智都等5人(名单详见附件1)存在参保就业期间仍在汕尾市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现经电话、短信、邮寄送达且依据民事诉讼法的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们送达《失业保险待遇退款通知书》。我局根据《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现向你们依法公告送达《失业保险待遇退款通知书》,本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后,即视为送达。
你们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视为送达15日后期间,将多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全额退回至本公告指定的银行账户,退回时请备注“姓名+多领的失业保险待遇”。
在本公告期内,如有异议,请你们携带相关材料向我局汕尾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待遇核发科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公告期满后,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汕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汕尾市海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告期内未提出异议或所提异议无效的,我局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账户名称:汕尾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账 户:44252201040009895
开 户 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分行
汇款请备注:(姓 名)退回失业金
联系地址:广东省汕尾市城区政和路28号汕尾市社保局
联系科室:汕尾市社保局待遇核发科
联系电话:0660-3828992
特此公告。
附件1.《失业保险待遇退款通知书》公告送达名单
汕尾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4年4月26日
附件1
《失业保险待遇退款通知书》公告送达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