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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丰蚝之发水产科技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前公示
  • 2024-06-19 15:24
  • 来源: 汕尾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机构: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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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及《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审批《陆丰蚝之发水产科技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予公示5个工作日(2024年6月19日至2024年6月25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汕尾市城区海滨大道中2622号汕尾市生态环境局,邮编:516600
       联系电话:0660-3238218

  传     真:0660-3320382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陆丰蚝之发水产科技养殖项目

建设单位

陆丰市蚝之发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

陆丰市碣石湾、金厢港口南侧约7.5公里处海域

环评机构

广州百川纳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

陆丰蚝之发水产科技养殖项目主要是太平洋牡蛎延绳式垂下养殖;养殖期间不投喂饵料,属于生态养殖。项目申请用海总面积为44.9200 公顷,养殖区东西宽约830m,南北长约540m,形状为矩形;共设置21 个养殖单元,养殖单元横向间隔30m,纵向间距20m。项目为开放式养殖用海;项目申请用海期限15年。项目总投资为13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为97.5375万元。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

1、大气

本项目施工期对大气环境影响主要为船舶废气。施工单位应选用先进的施工机械和设备、采用清洁燃油,并加强对施工船舶的维修保养,使其排放的废气符合有关标准。

2、水

施工期工作人员生活污水经船舶上的生活污水收集设施收集上岸后,由槽车运输至金厢镇污水处理厂进行后续处理,不直接排海。施工船舶含油污舱底油污水收集上岸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不得在海域排放。

3、噪声

施工单位必须选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施工设备,尽量采用低噪声的施工设备和施工工艺,同时加强各类施工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的良好运转,以便降低噪声源强。为保护施工人员的健康,在使用振动锤进行打桩时,对距辐射高强噪声源较近的施工人员,除采取戴保护耳塞或头盔等劳保措施外,还应适当缩短其劳动时间。

4、固体废物

船舶上设置固体废物收集箱,施工人员生活垃圾、所有船只产生的养殖维护固体废物统一收集后运回陆域,严禁随意丢弃入海,由市政环卫部门统一清运集中处理;垃圾袋装化,减少一次性餐具和塑料袋的使用。

5、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1)严格管理施工船舶,各项污染物收集后妥善处理,严禁向海域排放污染物。

(2)合理制定施工计划,尽量避免在工程水域主要经济鱼类产卵期(3月-5月)进行作业。尽量缩短水下作业时间,最大限度降低扰动范围,以减轻施工可能带来的水生态环境影响。

(3)严格控制施工范围,加强施工期的监督管理,避免对周边水生生物产生不利影响。

(4)施工过程中需密切注意施工区及其周边海域的水质变化。如发现因施工引起水质变化而对周围海域海洋生物产生不良影响,则应立即采取措施,必要时可短暂停工。

(二)运营期污染防治措施

1、大气

营运期的大气污染物主要是机械设备和管理船舶产生的废气,采取以下防治措施:营运船舶应采用清洁油品,加强船舶的维修、保养,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减少废气的排放。

2、水

合理控制养殖规模、密度,减少养殖活动对海水水质造成影响。人员生活污水和船舶含油污水妥善处理,生活污水统一收集后运回陆域由槽车运输至金厢镇污水处理厂处理,不排入海域;船舶含油污水收集上岸后应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单位接收处置。项目周边有2 个水质国控点,需关注养殖区域及周边水域的水质变化。落实环境跟踪监测,防止污染所在海域水环境。防止船舶溢油事故发生,溢油事故发生时应第一时间采取应急方案。

3、噪声

选择低噪声的船舶;船舶靠岸时,及时关闭主机和发电机,可有效降低船舶噪声强度,避免对周围敏感区产生噪声影响;加强船舶的保养维修,保持正常运行,降低噪声。

4、固体废物

营运期产生的废弃养殖绳、吊笼等废弃生产设施及其他杂物,应收集上岸处理;可回收物质尽量回收综合利用,不可回收物质交由市政环卫部门统一清运集中处理。

工作人员日常管理活动产生的生活垃圾统一收集装箱运回陆域,严禁丢弃入海,由市政环卫部门统一清运集中处理。

5、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1)工程建成后,应对项目附近的生态环境进行跟踪监测,掌握生态环境的发展变化趋势,以便及时采取调控措施。

(2)养殖过程中应科学控制养殖密度,选择健康的苗种投放。

(3)定期检查、维护更换养殖设施,及时更换破损绳索、网笼,避免跑锚、养殖设施移位,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

(4)加强管理,严禁工作人员向海域丢弃垃圾。

(5)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对出现养殖牡蛎死亡个体应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如发生贝类死亡现象,应尽快将死亡个体从养殖场清理到工作船上,按照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印发《水产养殖动物疫病防控指南(试行)》的通知( 农渔养函〔2022〕116 号)以及《染疫水生动物无害化处理规程》(SC/T7015-2011)等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直接在海上抛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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