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商务局关于明确二手车交易市场
经营者备案手续的通知
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要求,做好我市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备案工作,根据《广东省商务厅关于行政权力事项委托实施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商务法函[2020]5号)和《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17年9月14日《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有关规定、以及《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4号)关于“市场监管部门实施备案等非行政许可事项时,不得设置前置性限制条件”的规定,我局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备案明确如下:
一、备案规定
(一)凡经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登记,且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列明“开办二手车交易市场”或“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管理”等相关内容的企业,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凭备案材料向市商务局备案。
(二)以下两种情形取消备案:
1.备案企业主动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取消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备案的。
2.经市场监管部门核实,备案企业营业执照已注销或被吊销的;经营范围发生变动,不含“开办二手车交易市场”或“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管理”内容的。
二、备案材料
(一)《广东省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表》,见附表)一式三份;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备案登记还需附市场监管部门《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
三、备案程序
市商务局核对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根据省商务厅的委托事项,在企业提交的《广东省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加盖广东省商务厅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备案委托专用章(10),(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企业、一份交省商务厅、一份地级以上市商务局留存);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正材料。
企业营业执照中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变更,企业按备案程序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市商务局定期在本单位官方网站公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备案名单。
四、备案企业注意事项
1.企业填写《备案登记表》前,请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和《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以及广东省相关规定。
2.企业提交的《备案登记表》填写内容均须打印,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3.企业应登录商务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国内贸易--汽车企业备案(网址:https://ecomp.mofcom.gov.cn/)注册。
4.企业应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及时逐车、如实录入二手车辆交易信息与企业经营数据。建立车辆交易档案。严格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规范经营行为,遵守国家、省、市各项法律法规,自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证生产及消防安全,并自觉接受当地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特此通知。
附件:广东省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正背面).docx
汕尾市商务局
2020年4月2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公安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税务局
相关附件:广东省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正背面).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