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汕尾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2020年改革工作安排>的通知》(汕改委〔2020〕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市科技局组织制定了《汕尾市新型研发机构动态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汕尾市新型研发机构动态管理办法(暂行)
汕尾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2月10日
汕尾市新型研发机构动态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中共汕尾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2020年改革工作安排>的通知》(汕改委〔2020〕3号)等文件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汕尾市新型研发机构(以下简称“新型研发机构”)管理,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健康发展,为汕尾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科技创新支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研发机构是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可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
第三条 市级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研究和起草新型研发机构的管理办法;统筹协调解决新型研发机构动态管理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新型研发机构的动态管理工作。
第二章 动态管理
第五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全面加强党的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在新型研发机构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强化政治引领,切实保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位。
第六条 新型研发机构获财政专项资金资助的,须遵守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监督检查;确保相关经费规范使用,并将其纳入研发投入统计。
第七条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监督、指导新型研发机构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新型研发机构的违法行为;会同有关机构指导新型研发机构的清算事宜。
第八条 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对发生违反科技计划、资金等管理规定,违背科研伦理、学风作风、科研诚信等行为的新型研发机构,依法依规予以问责处理。
第九条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对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其情节,上报市级科技管理部门取消新型研发机构备案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重大事项变更导致不符合申请备案条件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三)逾期未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等重要材料的;
(四)动态考核结果为不合格且整改不到位的;
(五)因严重违法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的;
(六)其他应予取消称号的。
被取消新型研发机构资格的,自取消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认定。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市政府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级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相关链接:《汕尾市新型研发机构动态管理办法(暂行)》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