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日来,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引起广泛关注。8日,省教育厅公示《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推进我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规范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在完成财产清查、明确财产权属、修改学校章程后,按有关规定到民政或机构编制部门办理登记。
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经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机构依法明确土地、校舍、办学积累等财产的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凭新的办学许可证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值得注意的是,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其中,申请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向业务主管单位办理审批手续,领取办学许可证。营利性民办学校凭办学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营利性民办学校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财务专户,出具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学校应当将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群团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学校经费预算。
同时,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加强党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机构,实现党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民办学校,应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党组织,按期换届。党员人数不足三名的,可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派入党员教师单独组建等形式建立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