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积极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函〔2020〕61号)有关文件规定,按医疗机构临床需求,经专家论证,草拟了《关于明确新冠病毒检测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组织制定了新冠病毒抗体检测项目价格表(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5月14日前通过以下途径提出:
一、邮件方式。电子邮箱:swybjyc@163.com。
二、信函方式。邮寄地址:汕尾市城区政和路中段市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科,邮编:516600。
汕尾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5月12日
附件:
汕尾市医疗保障局 汕尾市卫生健康局 汕尾市财政局关于明确新冠病毒抗体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财政局,市社保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深入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积极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函〔2020〕61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实施细则》(粤发改规〔201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新冠病毒抗体检测项目临时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医疗机构开展新冠病毒抗体检测要按照《汕尾市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2019年版)》中的“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抗体测定(编码250403069)”项目收费,每项拟定收费标准60元,如果同时测定IgG、IgM则按2项计110元。
二、该项作为基本医疗服务检验项目,按现行基本医疗保障政策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三、开展新冠病毒抗体检测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诊疗规范和有关规定开展,项目收费必须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和费用清单制度。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疫情防控结束后自然失效。
附:新冠病毒抗体检测项目价格表
新冠病毒抗体检测项目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