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相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三十二条、四十条的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生产许可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另根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的有关规定,使用单位和产权单位注销、倒闭、迁移或者失联,未办理特种设备注销手续的,登记机关可以采用公告的方式停用或者注销相关特种设备。经我局核查,以下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无法联系或经联系未履行相关义务,现对相关特种设备(名单见附件)予以公告注销。
相关单位如重新使用上述特种设备,必须依法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重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上述单位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如有异议,可向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红海湾分局进行问询或说明,逾期将作注销处理。(联系电话:0660-3454018)
特此公告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红海湾分局
2021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