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政府服务,完善我市商品住房销售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落实做好一城一策、差别调控相关工作,我局牵头起草了《关于进一步优化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申报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欢迎各界认真踊跃参与,积极建言献策。相关意见建议可通过邮寄或者发送电子邮箱方式提交我局。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的时间:2022年4月11日-2022年4月20日。
二、反馈意见途径:
(一)地址:汕尾市区建设路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科,邮政编码:516600。
(二)电子邮箱:swjsjzfk@163.com。
(三)联系电话:0660-3332944。
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附件:关于进一步优化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申报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4月11日
关于进一步优化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
申报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优化政府服务,完善我市商品住房销售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落实做好一城一策、差别调控相关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简化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申报办理流程
自2022年x月x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属地住房城乡建
设部门申请办理商品住房项目的预售许可证时,在提交的预售方案中进行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首次申报(样式见附件1)。销售价格申报信息需包括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态、幢号、楼层、房号、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总售价、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单价、优惠折扣和优惠折扣的条件等内容。其中,交付标准为开发企业实际交付业主使用的标准。开发企业需在预售方案中承诺严格按申报价格和交付标准进行销售和交付。预售方案需在商品房销售现场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开发企业办理商品住房项目现售备案的,无需提交预售方案,但仍需进行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申报和承诺。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门户网站公示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书信息时,同步公示该项目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申报信息,并同时推送属地不动产登记部门。
二、加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指导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科学合理确定申报价格,实际成交价格不得高于申报价格,也不得低于申报价格的90%。项目申报价格明显高于周边同类在售项目价格或本项目前期成交价格又不能做出合理说明的,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暂停核发预售许可证或暂不办理现售备案。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建楼盘表时,按企业在申请预(现)售时申报的价格录入并锁定。取得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书180天后,开发企业可以向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对未售出房屋的申报价格进行调整,调高幅度不超过5%,调低幅度不超过15%,调整后的申报价格信息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推送给属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录入并锁定。
三、加强商品住房价格申报与户内装修管理联动管理
开发企业在《汕尾市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申报表》内申报的“交付标准”应为开发企业实际交付购房人的标准。交付标准实行申报价格、销售合同、工程竣工验收、住宅交付现状与报建图纸标准相一致。具体要求按照《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新建商品住宅户内装修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汕建字〔2021〕127号)执行。
四、规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行为
开发企业取得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书后,应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备案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统一采用《汕尾市商品房销售价目表》(附件2)和《汕尾市商品房销售相关信息公示表》(附件3)式样,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制作,并在商品房销售场所醒目位置进行公示,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公示方式。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五、强化房地产企业价格行为主体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依法依规诚信经营,严格遵守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相关规定,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通过捏造或者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不得以“毛坯报建和验收、精装报价及交付”等方式规避住宅户内装修监督管理。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加大市场巡查检查及监管执法力度,联合开展专项治理,依法严肃查处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完善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六、加强商品住房价格指导工作衔接
为做好价格指导工作的衔接,同时便于企业及时应对疫情影响,本通知发出之日前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书的商品住房项目,开发企业可以在2022年 月 日前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对已备案销售价格进行变更,对未售出的房屋销售价格重新进行申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门户网站公示该项目未售房屋变更后的销售价格申报信息,并同时推送属地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重新进行录入和锁定。
本通知自2022年 月 日起实施。
附件:1.汕尾市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申报表(样式)
2.汕尾市商品房销售价目表(样式)
3.汕尾市商品房销售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样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