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红海湾开发区管委会、华侨管理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工业信息化局,市供水总公司:
经市政府七届第四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将《汕尾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 汕尾市水务局 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8月22日
汕尾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
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
为加强计划用水和节水管理,进一步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有效发挥价格机制在水资源配置中的调节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水利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推行和完善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粤发改价格〔2015〕80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通过制定和实施科学合理的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加强计划用水和节水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城镇节水减排,引导全社会节约用水,推进绿色发展。
二、目标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目标要求
我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具体步骤为:
2019年率先对经有关部门认定并公布的限制类、淘汰类企业的用水户实行高额累进加价制度。
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因地制宜。根据我市水资源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是保障合理需求。科学制定定额标准和用水计划,合理确定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保障非居民用户合理用水需求。
三是积极稳妥推进。
三、实施规定
(一)实施范围
由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纳入水行政主管部门定额用水或计划用水管理,并已抄表到户的非居民用水户。
市和县(市、区)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范围内实行取水许可管理的取水户。
(二)用水定额和用水计划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本地水资源状况,结合非居民用户的生产、经营用水实际,按规定核定用水计划。
用水户因产品结构调整、生产规模扩大等原因确需增加本年度用水计划指标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重新核定计划水量。
(三)分档(计划)水量和加价标准
用水户应当按照核定的用水定额或用水计划用水。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取水户,由市和县(市、区)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取水许可分级审批权限,按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有关规定执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征收水资源费标准。
单位用户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的,用水单位除按计量的水量缴纳非居民用水对应类别基本水费外,对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的部分还需按照下列标准缴纳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费用:
1.超定额(超计划)20%(含)以内的水量加价100%;
2.超定额(超计划)20%不足40%(含)的水量加价150%;
3.超定额(超计划)40%以上的水量加价250%。
对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实行更严格累进加价制度,凡经有关部门认定并公布的限制类、淘汰类企业,各档加价标准分别为150%、200%、300%。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为各类别自来水水价,不包含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等其他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的收费。
(四)计量周期和基数调整
计量周期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用水定额管理或计划用水管理的规定执行。因供水企业抄表等原因推迟或提前抄表的,以延迟或提前的天数占计量周期的比例,增加或减少用水定额或用水计划计费基数。
(五)征收和资金使用
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收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也可委托供水企业代收代缴,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收费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本级政府节水管理、节水科研工作和完善用水计量设施等,具体办法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对不及时或不足额缴纳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收费的,由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四、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
(一)明确部门责任。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和水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协作,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供水、用水单位节约用水的监督管理。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主要负责建立健全累进加价制度和核定本级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标准等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用水定额、用水计划的核定和管理以及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收费征收管理等工作;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以及供水企业要结合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工作。
(二)确保工作落实。《汕尾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出台后,各有关部门要主动作为,按照职责分工抓紧落实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的各项具体工作。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建立实施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政策宣传,提高计划用水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做好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政策公示和解释工作。
五、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