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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列席和邀请列席汕尾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人员的决定

信息来源:汕尾人大网 时间:2023-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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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19日汕尾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是汕尾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和邀请列席汕尾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
  一、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二、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三、在我市的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我市选出的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四、汕尾军分区主要负责人;
  五、深圳对口帮扶协作汕尾指挥部主要负责人;
  六、市直(含驻汕)有关单位、人民团体主要负责人;
  七、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副职负责人各1名;
  八、县(市、区)监察委员会主任或代理主任;
  九、我市退休在汕的正厅职老同志;
  十、出席政协第八届汕尾市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的委员;
  十一、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副秘书长;
  十二、市高层次人才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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