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
文 件
|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
|
|
中共广东省委宣传部
|
|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
|
广东省教育厅
|
|
广东省人事厅
|
|
广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
|
广东省国防教育办公室
|
|
广东省普法办公室
|
|
粤人防〔 2008 〕 179 号
|
|
━━━━━━━━━━━━━━━━━━━━━━━━━━━
|
|
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等九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的联合通知 |
|
(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中共广东省委宣传部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广东省国防教育办公室广东省普法办公室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宣传部,各市、县(市、区)经贸委(局)、教育局、人事局、广播电影电视局、人民防空办公室、普法办公室、国防教育办公室,各普通高校,各大中型企业:
人民防空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是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利国、利民的社会公益事业。人民防空宣传教育是人民防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搞好人民防空工作的基础。近年来,全省各级组织、宣传、教育、人事、人防等部门顺应形势发展,围绕和谐广东建设,通力协作,不断加大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力度,为全省人民防空建设快速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但是,由于人民防空宣传教育机制不健全、渠道不畅通等原因,我省在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人民防空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和国防教育,把人民防空法制教育纳入全民法制宣传教育,广泛开展社区和企事业单位人民防空宣传教育活动,增强群众的国防观念和人民防空意识。加强领导干部和群众防空组织业务骨干培训。新闻媒体要积极做好人民防空宣传工作,为人民防空建设营造良好氛围 ”的要求上仍有较大差距。为认真贯彻落实《国防教育法》、《人民防空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 2001〕 9号)、《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 2008〕 4号)的精神,进一步加大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力度,不断增强全省人民群众的国防观念和人民防空意识,并使全省人民群众更好地掌握人民防空的基本知识和技能,更有成效地推进 “战备人防、效益人防、和谐人防 ”建设,推进全省人民防空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为促进社会和谐以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积极贡献,现就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应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贯穿于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社区宣传教育之中,使全体公民不断增强国防观念和人民防空意识,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常识,掌握基本的防空防灾知识,具备防护技能和自救互救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战时空袭和平时灾害事故造成的伤害。
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应当遵循注重人防特色、体现时代要求、坚持常抓不懈、引导全民参与、突出宣传实效的原则。采取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的方法,针对不同对象确定相应的教育内容,并分类组织实施。
二、人民防空宣传教育的范围和基本要求
人民防空宣传教育要做到 “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家庭 ”,基本要求是:
(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人民防空宣传教育
1.主要对象:省、市、县(市、区)各级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公务人员;各类社会团体、大中型厂矿企业、集团公司等单位的工作人员。
2.主要内容:人民防空法律法规、人民防空知识、公共安全知识和基本防空防灾技能。其中,大中型厂矿企业工作人员还要重点学习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知识。
3.教育目的:通过宣传教育,努力增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国防观念和防空防灾意识,了解人民防空法规政策、组织程序与原则,掌握战时防空和平时减灾的组织程序、措施与要求,提高社会组织及公民应对空袭和灾害事故的组织协调能力及自我保护能力。
4.基本要求:结合普法教育、形势教育、安全教育以及防空袭警报试鸣活动等,通过发放宣传手册、播放战争警世教育影片、开设人民防空宣传网站、制作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展板、组织防空防灾演习演练、举办培训讲座、参观人民防空建设成果等形式,进行渗透性宣传教育。
(二)党校和行政学院人民防空宣传教育
1.主要对象:在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接受培训的学员。
2.主要内容:国家安全形势教育,信息化战争的特点及其危害,人民防空建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内容标准,实施防空袭斗争的基本要求和防灾救灾知识。
3.教育目的:通过宣传教育,使各级领导干部了解国际和我国周边安全形势的发展变化,正确认识人民防空在巩固国防、遏制战争和保存战争潜力中的重要作用;战时在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中的战略地位以及平时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参与社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中的重要作用,增强依法履行人民防空建设义务的自觉性;熟悉人民防空建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掌握防空防灾知识和组织程序与方法,提高应对空袭和突发事件的组织领导能力。
4.基本要求: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在干部培训时,要把人民防空宣传教育作为培训内容,纳入教学和考核范围。培训主要采取讲座和自学的形式,由本级人民防空部门和党校(行政学院)组织实施。
(三)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人民防空宣传教育
1.主要对象:普通高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义务教育阶段的在校学生。
2.主要内容: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主要学习人民防空、公共安全基础知识和技能训练。高级中学以上的学生主要学习信息化战争和空袭的基本知识、人民防空知识、公共安全基础知识和技能训练。
3.教育目的:通过宣传教育,认识人民防空的地位作用,了解人民防空及公共安全的基础知识,掌握空袭的基本防护和自救互救技能,提高学生的综合安全防护意识。
4.基本要求:高级中学以上学生的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应当结合军训进行;未进行军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应当结合公共安全宣传教育进行。普通高校学生至少接受 4个课时的教育。教学以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和技能训练为主,并强化技能训练。教学方式主要以多媒体教学、体验式教学和基本教材教学相配合,纳入学生素质考核内容。
(四)社区人民防空宣传教育
1.主要对象:社区居民和暂住人口。
2.主要内容:人民防空法规政策、防空袭基础知识和自救互救技能。
3.教育目的:通过宣传教育,使社区居民增强防空防灾意识,了解政府防空防灾的有关组织程序,掌握防空防灾的基本技能,提高战时空袭和平时发生灾害时的生存能力。
4.基本要求:在城市(县城)街道办事处的各个社区开设人民防空宣传教育点,结合社区已经开展的各类宣传教育,采取骨干培训、集中宣传、公益广告、宣传橱窗、发放宣传资料、播放视讯短片、张贴宣传海报、组织群众文艺活动和基本的防空防灾演练等形式,实施渗透性宣传教育。社区每年举办防空防灾技能培训应不少于 2次。
三、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及教(器)材的保障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人民防空宣传教育,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
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的人民防空宣传教育,由院校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宣传教育,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社区居民的人民防空宣传教育,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等部门应当协助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
省人防办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编写人民防空宣传教育的重点教材及资料。各级人民防空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教材、资料的推广和教学器材的保障工作,并在落实上级规定的宣传教育内容基础上,适当增加体现本地特色的内容,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开展经常性的宣传教育,着力提高宣传教育的效果。
四、有关要求
1.要切实加强领导。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意义重大,各有关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职责,通力协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要把人民防空法制教育纳入全民法制宣传教育体系,把人民防空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国防教育和社会公共安全教育体系,纳入各类学校、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社区的宣传教育体系。
2.要认真抓好落实。人民防空宣传教育是一项长期性、社会性和群众性的工作。各级人民防空宣传教育相关单位要认真制定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的具体措施和方案,要在时间、经费、场地、师资、教材、器材等方面予以保障,确保宣传教育效果的落实。各级党委组织部,各级经贸委(局)、教育局、人事局、人防办要根据各地实际,积极做好人防宣传教育工作进入党校(行政学院)、普通高校、中小学校等各级各类学校和大中型企业的工作,从而使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在各行各业和人民群众中广泛而有序地开展,并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3.要加强检查督促。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抓好经常性的指导和检查督促工作。各市人防部门要将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列入人民防空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主动提请人大开展执法检查。省直相关部门适时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单位实施人民防空宣传教育情况进行抽查并通报。
|
|
主题词:人防 宣传 教育 通知
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法规宣传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