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人防〔2017〕18号
关于印发《汕尾市人防应急指挥中心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通知
办各科、中心、所:
现将我办《汕尾市人防应急指挥中心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汕尾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7年4月1日
汕尾市人防应急指挥中心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市人防应急指挥中心大院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办全体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条 办主要领导为办消防安全责任人,要对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条 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职责,办应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第五条 全体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消防安全情况;
2.、将消防工作与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并坚决贯彻执行我办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组织每月一次定期进行防火检查,落实火险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或汇报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4、组织全体工作人员积极参与办组织的应急疏散和实战灭火演练。
第六条 办消防安全委员会应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制订或修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检查督促落实;
3、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4、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5、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所有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修保养, 确保完好有效;
6、组织开展对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预 案的实施和演练。
第七条 将档案室、资料室、控制室、值班室以及厨房、配电房等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地点确定为重点部位,应根据上述情况确定重点地点,并设置明显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八条 动火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动火作业的,应分别落实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作业。动火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九条 保障防火责任区域内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第十条 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使用、储存、运输或销毁应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由办确定专人每星期一次巡查,每季度组织一次大检查,巡查、检查的内容包括: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4. 防火门是否处于良好状态,防火门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5. 消防水源情况;
6. 灭火器材配置情况。
第十二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责令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1、违章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2、违章动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等违反禁令的;
3、遮挡,锁闭安全出口,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的;
4、消防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被挪作他用的;
5、防火门处于锁紧状态、防火门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6、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第十三条 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险隐患,应及时上报办务会,并制定整改计划,并组织复查。
第十四条 办消防安全工作办公室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档案,并能全面详实地反映我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统一保管,备查。
第十五条 消防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1、市人防应急指挥中心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2、消防管理组织体系和消防安全负责人;
3、消防安全制度;
4、消防设备、设施、器材的分布情况;
5、消防预案。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