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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尾市人防应急指挥中心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通知
  • 2017-04-25 00:00
  • 来源: 市人防办
  • 发布机构: 汕尾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字体:    

汕人防〔2017〕18号

 

 

关于印发《汕尾市人防应急指挥中心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通知

 

办各科、中心、所:

现将我办《汕尾市人防应急指挥中心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汕尾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7年4月1日

 

汕尾市人防应急指挥中心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市人防应急指挥中心大院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办全体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条  办主要领导为办消防安全责任人,要对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条  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职责,办应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第五条  全体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消防安全情况;

2.、将消防工作与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并坚决贯彻执行我办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组织每月一次定期进行防火检查,落实火险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或汇报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4、组织全体工作人员积极参与办组织的应急疏散和实战灭火演练。

第六条  办消防安全委员会应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制订或修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检查督促落实;

3、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4、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5、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所有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修保养, 确保完好有效;

6、组织开展对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预 案的实施和演练。

第七条  将档案室、资料室、控制室、值班室以及厨房、配电房等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地点确定为重点部位,应根据上述情况确定重点地点,并设置明显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八条  动火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动火作业的,应分别落实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作业。动火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九条  保障防火责任区域内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第十条  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使用、储存、运输或销毁应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由办确定专人每星期一次巡查,每季度组织一次大检查,巡查、检查的内容包括: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4.  防火门是否处于良好状态,防火门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5.  消防水源情况;

6.  灭火器材配置情况。

第十二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责令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1、违章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2、违章动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等违反禁令的;

3、遮挡,锁闭安全出口,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的;

4、消防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被挪作他用的;

5、防火门处于锁紧状态、防火门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6、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第十三条  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险隐患,应及时上报办务会,并制定整改计划,并组织复查。

第十四条  办消防安全工作办公室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档案,并能全面详实地反映我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统一保管,备查。

第十五条  消防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1、市人防应急指挥中心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2、消防管理组织体系和消防安全负责人;

3、消防安全制度;

4、消防设备、设施、器材的分布情况;

5、消防预案。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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