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转发国家发改委等四部门关于防空
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防(民防)办,顺德区人防办:
现将国家发改委等四部门《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17〕799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7年6月2日
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
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改办价格〔2017〕799号
福建省物价局:
你局《关于提请明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学校教学楼属民用建筑范畴,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应按规定交纳易地建设费用。学校新投资建设包含教室、教师办公场所、电脑教学、教学实验室等教学活动,且以教学活动为主的单体多层教学综合楼项目,符合《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中减半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有关规定。
特此函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7年5月9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建设厅(建委)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秘书人事处 2017年6月2日印发
相关下载:
粤人防〔2017〕117号 广东省人防办转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pdf
《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17〕799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