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粤府办〔20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防建设是国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新时期积极防御战略方针的一项根本措施。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对于节约城市建设用地、开发城市地下空间、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人防重点城市要从国防建设的战略高度来认识这个问题,增强忧患意识,居安思危,进一步加强对人防工作的领导和支持。人防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广泛宣传国家人防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把我省人防“结建”工作推上一个新台阶。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年××月××日
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
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意见
“十二五”以来,我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工作部署,落实“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战略方针,认真执行国家关于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结建”)政策,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为确保国家“结建”政策规定的进一步贯彻落实,促进人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城市建设协调、稳定、健康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政府要重视“结建”工作
人民防空是国防建设的组成部分,“结建”工作是新时期做好打赢高技术战争准备的重要措施。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结建”政策规定,对巩固国防、节省土地资源、保持生态平衡、促进城市现代化建设有着重大意义。各级政府要增强忧患意识,居安思危,从战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大局利益出发,认真抓好这项工作。
二、要认真贯彻执行“结建”政策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颁发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以及原广州军区和中南五省(区)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中央和地方企业(包括私人、合资、外资企业)、事业单位、行政单位、团体、个人及部队,凡是在人防重点城市(包括所辖城镇、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等)新建、续建、改建、扩建和拆旧建新的民用建筑,都必须严格执行以下政策规定:
(一)城市规划区和人民防空重点设防镇规划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5~7%修建防空地下室: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7%修建;二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6%修建;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5%修建。
(二)按照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因地质、施工等客观条件不能与地面建筑同时修建的,经市级以上(不含县级市,下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建设单位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三)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依据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同时贯彻落实国家降费减负的总体要求,确定本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由地级市(广州、深圳市除外)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对以下新建、续建、改建、扩建和拆旧建新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当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因地质、施工等客观条件不能与地面建筑同时修建,符合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的,应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予以免收;
2.公共租赁住房,予以免收;
3.所有中小学(含幼儿园)校舍建设项目,予以免收;
4.公益性、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予以免收;
5.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统建的自用住房,予以免收;
6.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的住房建设项目,予以免收;
7.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建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8.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9.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10.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减半收取;
11.国务院及其价格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项目。
(四)从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应建而没有修建防空地下室、又没有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应接受行政处罚并一律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和现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核算出的数额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减免。
(五)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一律由建设单位负责投资。
三、要严格落实“结建”项目要求
新建、续建、改建、扩建和拆旧建新的民用建筑“结建”项目,应严格按如下要求落实:
(一)战时功能配建
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应符合城市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的要求,结合建设项目性质及应建防空地下室的规模确定,并满足下列条件:
1.县级(含)以上党委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和城市广播电视、电信、供水、供电、供气、食品等城市生活重要保障部门、重要厂矿企业以及列入城市重要经济目标单位的新建公共建筑项目,按规定修建的人员掩蔽工程应为一等人员掩蔽工程,在满足该项目战时工作人员掩蔽需求后,方可修建二等人员掩蔽工程等其他战时防护功能的工程。其中,城建、公用、电力、卫生、医药、公安、消防、化工、环保、电信、交通运输等负有组建群众防空组织义务部门的新建公共建筑项目,其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应优先修建防空专业队工程(含防空专业队队员掩蔽部和装备掩蔽部),防空专业队工程队员掩蔽部的掩蔽人数可计入战时工作人员数。
2.医疗建筑项目,应根据建设规模,结合人防工程规划要求,修建相应规模的人防医疗救护工程:项目为一级医院的,原则上应修建三等医疗救护工程(救护站);项目为二级医院的,原则上应修建二等医疗救护工程(急救医院);项目为三级医院的,原则上应修建一等医疗救护工程(中心医院);其他医疗建筑项目,修建三等医疗救护工程(救护站)。人防医疗救护工程修建技术标准应严格执行《人民防空医疗救护工程设计标准》。
3.城市居住区的防空地下室建设,应严格执行《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GB50808-2013),结合服务半径、服务人口数量、功能配套、用地条件、空间环境、平时防灾等因素,合理确定人员掩蔽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及配套工程的规模和布局。
4.除1、2、3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项目,依据城市人民防空工程规划和《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按照《结建防空地下室配建指标选用表》(附件3)的比例指标配建各类人民防空工程,做到规模适当、布局合理、功能配套。
(二)易地建设项目审批
1.对于新建民用建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批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项目内所有建筑的桩基承台顶面至建筑物标高±0.00小于三米或者低于地下室空间净高规定的;同一宗用地红线内地面总建筑面积小于2000平方米的;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在流砂、暗河、基岩埋藏深度很浅等地段的建设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因建设地段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安全施工的;新建、续建、改建、扩建和拆旧建新的民用建筑项目,按照规定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在规划建设满足本项目服务范围的人员掩蔽基础上,超出的部分。
2.建设单位因地质、地形、施工、房屋、管道设施密集等客观原因申请易地建设的,应当向人防主管部门提交相应证明文件和地质勘察报告。
3.严格执行有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减免规定,对申请减免收费的项目,各地应严格把关,从严审批,不得擅自“变通”执行,确保应收尽收。
4.对未落实防空地下室建设或防空地下室面积未能达到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要求,且确实无法原址扩建、补建的项目,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按规定追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关部门要依法进行查处。
(三)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项目审批
1.城市地铁、地下快速干线、城际轨道交通地下部分等要按照人民防空要求全线设防,并严格执行《轨道交通工程人民防空设计规范》及相关规范标准。
2.大型地下综合管廊等城市地下重要基础设施,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落实人民防空防护要求。
3.位于城市市政道路、绿地、广场等下面的单建式地下工程和地下大型综合体等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建设,应当按比例兼顾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兼顾比例不得低于30%。地下空间开发项目不按规定比例兼顾建设人民防空工程的,按照应当兼顾的面积和现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四、要确保“结建”政策的贯彻落实
“结建”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大的工作,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将“结建”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加强管理,推动政府职能转向减审批、强监管、优服务,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未能提交申请项目经人防主管部门的相关审批结果文件,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一)各级政府人防主管部门是政府主管“结建”工作的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责尽责,加强“结建”政策执行的监督检查。各级人防主管部门要实行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例会制度,建立评估机制,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和工程勘察、设计评估报告,经集体研究作出能建或不能建的决策后下达批复文件。对符合减免收费的项目,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审批。
(二)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必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将人防等设计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审查机构承担。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技术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从事防空地下室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为依据。
(三)各级人防主管部门要持续强化防空地下室建设的监督检查,加强事前预防和事中事后监管,着重从政策法规、建设规划、战术技术要求、标准规范和保证质量、信誉等方面进行监管督导,不断提高防空地下室建设规划、设计、审图、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维护管理的质量效能。
五、加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使用管理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是人防建设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专款专用,用于修建人防工程。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管理。人防部门应编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使用的年度预、结算报表,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各级财政、物价、审计部门要密切配合,并加强检查监督,协助抓好落实工作。
本意见自201 年 月 日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变化时,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1996〕79号)和《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的通知》(粤人防〔2010〕23号)同时废止,之前其他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停止执行,一律以此文为准。各市可以依据本意见制定实施细则,实施细则与本意见不一致的内容经省人防办批准后实施。
附件:1.专用名词解释
2.各类民用建筑典型建筑形式列表
3.结建防空地下室配建指标选用表
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 年 月 日
附件1
专用名词解释
1.民用建筑是指除农业建筑、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各类民用建筑的典型建筑形式详见附表)。
2.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等生产性建筑是指各类产业园区(含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文化产业园、软件园等)以及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建筑业等门类的生产厂房和与其产品生产有直接关系的设施,包括生产车间、给排水、供电、供暖、动力等设备用房、产品检验用房、生产监控用房、与生产有直接关系的更衣淋浴室、生产性仓库、中试车间等。生产性仓库需与厂房配套,单独建设仓库,无建设厂房的,此仓库则定义为非生产性仓库。
3.单独修建的电信机房、垃圾处理车间、加气站、加油站、变电站配电用房、加气站、加油站、污水处理厂、厂区污水处理站、屠宰场和汽车、飞机、铁路机车、车辆维修车间、地铁车辆段或地铁停车场中地铁车辆停放、维修用房,以及单独修建的一层或多层地面机械停车库等类建筑,除办公、宿舍等附属房间部分,均属于生产性建筑。
附件2
各类民用建筑典型建筑形式列表
民用建筑类别 | 典型建筑形式 |
居住类建筑 | 住宅(含公寓、宿舍)及其配套设施等 |
行政办公类建筑 | 行政楼、办公楼等 |
文教类建筑 | 幼儿园、学校、图书馆、文化馆、档案馆、文化中心等 |
体育类建筑 | 体育馆(场)等 |
医疗类建筑 | 门诊楼、住院楼、医技楼等 |
科研类建筑 | 科研楼、实验楼等 |
商业类建筑 | 商场、餐馆、宾馆、酒店、招待所、仓库等 |
交通类建筑 | 候车室、候船室、候机室、经营性地上车库等 |
展览类建筑 | 展览馆、博物馆、纪念馆等 |
观演类建筑 | 影剧院、杂技场等 |
通讯广播类建筑 | 广播台、电视台等 |
生活服务类建筑 | 食堂、菜场、浴室等 |
宗教民政类建筑 | 教堂、庙宇、殡葬场等 |
物流仓库 | 制造业企业在厂区范围内的自用仓储用房,属于生产性建筑。其他仓库,都属于非生产性建筑。 |
工业建筑内非生产性建筑 | 食堂、值班室、宿舍、企业孵化器、产品研发、销售展厅和办公会议用房、非生产性仓库、使用功能改变为民用建筑的旧厂房改造项目及其它非生产性建筑。 |
备注 | 该表由省人防办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定期进行更新 |
附件3
结建防空地下室防护功能配建指标对照表
需建各类战时功能的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F(m2) | |||||||
二等人员 掩蔽工程 | 人防 电站 | 防空专业队(队员、装备)掩蔽工程 | 街道级指挥所 | 人防医疗救护站 | 人防物资库(人防汽车库) | ||
应建防空地下室总建筑面积S(m2) | 800<S≤5000 | 1 | - | - | - | - | - |
5000<S≤10000 | 0.95-0.90 | ※ | - | - | - | - | |
10000<S≤15000 | 0.82-0.75 | ※ | - | - | 0.20-0.13 | - | |
15000<S≤20000 | 0.73-0.64 | ※ | 0.33-0.25 | - | - | √1 | |
20000<S≤25000 | 0.70-0.63 | ※ | 0.25-0.20 | — | 0.10-0.08 | √1 | |
25000<S≤30000 | 0.67-0.62 | ※ | 0.20-0.17 | 0.08-0.07 | 0.08-0.07 | √2 |
注:1.表格“γ”中的数值表示优先应建该战时功能的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F与该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总建筑面积S的比值,γ=F/S;
2.“※”框格表示需要建设该战时功能的防空地下室;
3.“√”框格表示在满足第1条优先应建的防空地下室建设(满足人员掩蔽)指标后,允许建一定规模该战时功能的防空地下室,“√”后的数字表示允许建该功能防护单元的最大数量。
4.单元面积参考指标:防空专业队(队员、装备)为5000平方米;街道级指挥所为2000平方米;人防医疗救护站为2000平方米;人防物资库为4000平方米。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法制办、省国动委综合办、各地级以上市人防办。
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秘书人事处 2018年8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