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人防〔2019〕44号
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
在全省开展人民防空行业整治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防办:
根据国家人防办《关于开展人民防空行业整治的通知》(国人防〔2019〕6号),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在全省开展人防行业集中整治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对象
工商注册地在广东省内的人防设计甲级企业、人防防护(化)设备定点生产企业。
二、整治内容
1.省内人防设计甲级企业:填报企业相关信息,执业能力核查,产品质量复核。
2.省内人防防护(防化)设备定点生产企业:填报企业相关信息,从业条件和经营行为复核,产品质量复查,整改存在问题等。
三、方法步骤
省内人防设计甲级企业核查,由国家人防办专家组实施,省、市人防办密切配合。省内人防防护(化)设备定点企业从业能力核查及产品质量复核,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地级以上市人防办组织,按要求上报核查情况及相关表格、资料(含影像资料),省人防办视情组织抽查。
(一)企业资质核查
1.填报信息(已完成)。2月25日前,各地级以上市人防办督导辖区内防护(化)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登陆中国人民防空网“人防企业从业行为和产品质量监管平台”填报相关信息,下载资料加盖公章后报省人防办。
2.组织核查。4月15日前,各地级以上市人防办组织核查辖区内防护(化)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质,主要检查企业从业条件和经营行为,提出整改意见,汇总核查资料和整改意见后报省人防办。
3.抽查和上报核查情况。4月30日前,省人防办视情组织完成防护(化)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质抽查,同时向国家人防办上报核查结果和督导整改情况。
4.整改及处理意见上报。7月31日前,各地级以上市人防办复核企业整改情况,提出对企业资质处理意见后报省人防办;省人防办根据各市上报的复查、整改和抽查情况,提出对企业资质处理意见后报国家人防办。
(二)产品质量复查
1.项目抽取。6月20日前,省人防办按每个防护设备企业承接人防工程(2013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已通过竣工验收)3%的比例随机确定复查项目,每个企业每年不少于2个项目。
2.质量复核。9月30日前,各地级以上市人防办按标准规范要求完成本辖区内被抽取的人防工程项目防护(化)设备产品质量复查工作。防护设备重点抽查钢结构防护密闭门、钢筋混凝土结构防护密闭门、防爆波活门,防化设备重点抽查过滤吸收器。
3.重点抽检。根据各地级以上市人防办上报的产品质量复查情况,对影响设备防护功能严重质量问题的企业,该企业该年度人防工程抽检比例扩大到10%进行复检。
4.项目整改。2020年2月初,各地级以上市人防办复查辖区内项目整改情况,汇总核查、整改情况后提出对企业具体处理意见报省人防办。
5.报请国家。2020年3月底,省人防办汇总各地级以上市人防办复查、整改情况,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后报国家人防办。
四、组织领导
省人防办成立全省人防行业整治领导小组,省委军民融合办常务副主任(省人防办主任)陈向新任组长,副主任林仲雅、龚伦福任副组长,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抓好相关工作落实。
五、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级要从维护国家安全大局高度,充分认识此次行业整治的重要性,加强政策宣贯和动员部署,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形成人防部门主导、相关部门支持、从业企业配合的良好环境氛围,确保整治活动顺利开展。
(二)依法依规整治。各地级以上市人防办要成立相应的行业整治领导小组,抽调精干力量负责整治工作。要依法依规,严格按照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组织核查,坚持问题导向,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不掩盖、不回避、不推脱,分门别类、准确细致列出清单,制定整改措施,建立整改台账,督促相关单位认账领账、立行立改。
(三)加强宣传教育。各级人防办要对辖区内企业加强政策宣传,提高人防工程是护民之盾,质量关乎百姓安危,必须实施严格有效监管重要性、特殊性的认识,教育引导行业各方责任主体敬畏规则、依法办事、合规经营。
(四)严肃工作纪律。组织和参与核查的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各项纪律规定,自觉维护人防队伍的良好形象,坚持一把尺子量到底,依法妥善处理各类矛盾和问题,确保整治工作公平、公正。
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9年3月11日
(联系人:赵海鹏、高显微,联系电话:020-86115089、861150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