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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通过修订并公布实施
发布时间:2018-04-08
来源:政策法规处 王伟 蒋秋菊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等26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市政府第277号令)已经2018年1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对《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2004年市政府第152号令)进行了修改。主要内容:
1、将第七条修改为:“按照规划用途利用地下空间从事旅店业、设置宿舍,以及作为其他居住场所的,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责任人、使用人除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房间内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5平方米。
(二)不得设置上下床。
(三)配备有效的防灭病媒生物设施、消毒设施和垃圾、废弃物的存放专用设施。
禁止将规划用途为非居住用途的地下空间用于居住。”
2、将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地下空间用于出租的,应当按照本市房屋租赁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登记。禁止将违法建设的地下空间出租。”
3、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擅自改变规划用途使用地下空间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此次修改突出了“按照规划用途利用地下空间”和“禁止将规划用途为非居住用途的地下空间用于居住”的要求,明确了擅自改变规划用途使用处理的职责分工,对于推动人防工程“疏解整治促提升”专项行动的落实具有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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