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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2007-05-22 00:00
  • 来源: 市人防办
  • 发布机构: 汕尾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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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新建、扩建、改建10层(含10层)以上或基础埋置深度3米(含3米)以上的9层(含9层)以下
民用建筑;新建、扩建、改建9层(含9层)以下,基础埋置深度小于3米(不含3米),地面总建筑面积7000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设计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的实际造价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2、新建、扩建、改建的,其建筑总面积在7000平方米(不含。7000平方米)以下的民用建筑。按地面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
  3、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4、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或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免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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