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人防函〔2017〕31号
关于林东民同志继续留用的复函
中共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工作委员会:
《关于要求林东民同志继续留用的函》(汕红工函〔2017〕15号)已收悉,经我办党组会议研究,同意林东民同志继续留用三个月(2017年7月-9月)。
专此复函。
汕尾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7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