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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试用金减免申请办理流程是什么?
2024-12-11 09:17     来源: 广东省财政厅    发布机构:汕尾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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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调整海域使用金免缴审批权限的通知》(财综〔2013〕66号)《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财综〔2006〕24号)规定和《广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粤财规〔2024〕1号)要求,申请人申请减免省、地级以上市(计划单列市除外)、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项目用海应缴的海域使用金,应当在收到《项目用海批复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逐级报至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审查批准。如同意免缴,省财政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批准免缴海域使用金文件报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备案,并抄送财政部广东监管局备查。同时,按照现行工作规定,在正式发放用海海域使用权证时,需先明确该项目是否仍在违规用海,如未违规用海或违规用海但已缴纳罚款结案,方能发放海域使用权证。如项目违规用海且未结案,将不予开展减免审核。


(来源:广东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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