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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专用通行费发票是否可以报销?
2021-09-24 16:11     来源: 广东省财政厅    发布机构:汕尾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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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第五章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财政票据应该按照规定填写,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问政人可向开出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专用收据的执收单位要求加盖路段的“收费专用章”。

  二、没盖收费单位章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票据能否作为报销凭证,由报销单位的具体规定决定。

  三、如需查找开具高速公路通行费专用收据对应的高速公路管理单位的联系方式,欢迎拨打020-83339027。


(来源:广东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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