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市行政规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汕尾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级与县级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汕尾市财政局预算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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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财政局
2019年5月9日
汕尾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级与县级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提高各级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8〕52号)有关要求,现就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级与县级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明确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级与县级共同财政事权范围
根据粤府办〔2018〕52号文精神,将八大类18项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确定为市级与县级共同财政事权:一是义务教育,包括公用经费保障、免费提供教科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4项;二是学生资助,包括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教育免学杂费补助4项;三是基本就业服务,包括基本公共就业服务1项;四是基本养老保险,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1项;五是基本医疗保障,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医疗救助2项;六是基本卫生计生,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扶助保障2项;七是基本生活救助,包括困难群众救助、受灾人员救助、残疾人服务3项;八是基本住房保障,包括城乡保障性安居工程1项。其他事项待分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改革方案出台后,根据事权属性分别明确为市级财政事权、县级财政事权或市级与县级共同财政事权。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范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相关领域管理体制改革,参照省调整情况相应进行调整。
二、合理制定地区保障标准
按照“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的原则,合理确定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标准,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对中央规定国家基础标准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足额保障国家基础标准落实到位。对我省现行政策规定标准高于国家基础标准的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保障、免费提供教科书、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普通高中教育免学杂费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计划生育扶助保障、残疾人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保障事项,按我省现行标准执行,并明确为省定标准。
对其他暂未制定国家基础标准和省定标准的事项,市、县在不超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超出本级财政承受能力的前提下,可结合实际制定县(市、区)标准。市、县标准高于国家基础标准和省定标准的,应事先按程序报省(市)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高出部分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自行负担。待具备条件后,由省级制定省定标准。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分类确定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分担方式
按照各项基本公共服务的受益范围和均等化程度等因素,实行以按比例分担为主、以按项目分担和按因素法确定为辅的方式,由省级统筹中央补助资金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并适当强化省级支出责任,加快补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短板。具体如下并列表附后:
(一)实行统一分类、按比例分担的共同财政事权。
1、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保障项目,暂按现行规定执行,县(市、区)所需资金由省负担100%;市直由省负担60%,市级负担40%。
2、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教育免学杂费补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扶助保障6项,县(市、区)所需资金由省负担100%;市直所需资金由省负担85%,市级负担15%。其中,普通高中教育建档立卡学生免学杂费补助分担比例暂按现行规定执行,待我省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到期后再按上述分担比例执行。
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2项,海丰县、陆丰市、陆河县、城区所需资金由省100%负担;红海湾开发区、华侨区所需资金由省补助85%,市级和区各负担7.5%。其中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中的缴费补贴暂按现行政策执行,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1:1:1的比例分担支出责任。
(二)实行按项目分担的共同财政事权。
1、免费提供教科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受灾人员救助4项,按省出台的保障标准,执行国家基础标准或省定标准,所需资金由省100%负担。其中对受灾人员救助中因灾“全倒户”恢复重建补助,所需资金由省负担50%,市级负担25%,县级负担25%。
2、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城乡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2项,暂按现行政策执行,在省财政按因素法补助的基础上,剩余部分由市级和县(市、区)财政按事权责任各自负担(即市级实施的项目或制定的标准,由市级承担;县级实施的项目或制定的标准,由县级承担)。
(三)实行省按因素法补助,市县级按比例分担的共同财政事权。
1、医疗救助项目,暂按现行政策执行,在省财政按因素法补助的基础上,剩余部分由市级负担10%,县级负担90%。
2、困难群众救助项目。暂按现行政策执行,在省财政按因素法补助的基础上,剩余部分由市级负担30%,县级负担70%。
3、残疾人服务项目,暂按现行政策执行,在省财政按因素法补助的基础上,剩余部分由市级负担20%,县级负担80%。其中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补贴、0-6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阳光家园计划(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项目,市级按因素法给予部分补助,剩余部分由县(市、区)财政负担,并结合实际制定标准。
按照保持现有省级与市县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原则,支出责任分担方式和比例调整涉及的省级与县、市级与县支出基数划转(以2018年为基期,改革后与改革前省财政负担增加数额为上划基数),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四、 保障措施
(一)明确管理职责。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县级财政履行支出责任的指导和监督,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增强县级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市业务主管部门要落实主体责任,积极推动相关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指导和督促县(市、区)落实相关保障标准。各级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承担起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职责,统筹财力促进本区域协调发展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确保地方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科学制定本地区保障标准,加大对财力薄弱地区的支持力度。要发挥区域管理优势和主观能动性,将自有财力和上级转移支付优先用于基本公共服务;切实承担起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组织落实责任,确保民生政策落实到位。
(二)提升统筹层次。各级政府要按照“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的原则,合理评估财力情况,探索推进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确保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促进民生政策可持续;要逐步探索对部分重点基本公共服务领域项目实行全市统一制度、统一政策、统一标准。县(市、区)自行提高保障标准、超过国家和省定标准的,省、市对其形成的增支一律不予补助,必要时核减相关转移支付资金,调整到保障水平较低的地区。
(三)完善转移支付体制。市县财政部门要参照省级做法,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完整规范编制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预算。确因财力薄弱无法承担支出责任的,省级将会通过规范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对市县予以托底保障。
(四)加强绩效管理。加强基本公共服务支出绩效目标申报审核,对绩效目标落实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绩效评价指标库,扩大绩效评价范围,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探索建立基本公共服务预算安排与绩效评价结果、审计整改结果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市审计部门要对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资金的分配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五)推进数据共享。依托“数字政府”改革建设,加快建设全市财政管理一体化信息平台,建立规范的基本公共服务大数据采集制度。统一数据标准,推动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信息互联和资讯交换共享。积极运用大数据先进理念、技术和资源,收集汇总各项基本公共服务相关数据,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基本公共服务质量。
五、 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