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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解读 | 《汕尾市乡村振兴示范带条例》将于2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加快打造乡村振兴示范带汕尾样板提供法治保障
2024-01-26 15:26     来源: 汕尾市财政局    发布机构:汕尾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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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汕尾市乡村振兴示范带条例》已于2023年12月28日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批准,于今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1月24日,我市召开《汕尾市乡村振兴示范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介绍《条例》制定背景、目的及意义,解读《条例》主要内容,并答记者问。

  据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介绍,自2023年5月以来,《汕尾市乡村振兴示范带条例(草案)》起草“出炉”,经过广泛调研论证、多次征求意见和反复修改,经市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于12月28日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乡村振兴战略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落实省委推进“百千万工程”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总结我市乡村振兴示范带工作有效经验做法、解决存在问题的现实需要。《条例》的内容共有三十一条,主要涵盖明确乡村振兴示范带发展理念、突出规划编制作用、加强镇村环境整治风貌提升,健全长效管护机制、促进乡村振兴示范带市场化经营、强化村民自治作用、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六个方面,在把握乡村振兴工作规律的同时,突出地方鲜明特色,凸显补充性、针对性和实施性,将乡村振兴战略这一重大决策部署制度化,以法治力量破难题、开新局、聚合力,确保乡村振兴示范带汕尾样板建设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

  该《条例》的出台,填补了我市乡村振兴示范带地方性法规的空白,有助于进一步深化我市乡村振兴示范带建设成效,发挥辐射带动作用,推动连带成片、连片示范、全域提升,为打造乡村振兴示范带汕尾样板,擦亮“百千万工程”汕尾特色品牌、促进汕尾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近年来,我市在推动乡村振兴示范带建设过程中,一直坚持持续探索推进市场化运营,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据市农业农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2020年创建乡村振兴示范带至今,我市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增速一直居全省前列。

  我市农房建设工作也取得一定成效。据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自2020年11月起,我市开展了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经鉴定属C、D级危房的有1757栋需整治,在去年年底前已全部完成整治;开展农村削坡建房排查整治,全市共排查认定农村削坡建房风险点310户,在去年以前已全部完成整治工作;制定了《汕尾市农房质量安全风貌提升和农房建设试点行动方案》《汕尾市农房风貌管控提升行动方案》《汕尾市农村住房建设管控和风貌提升指引(试行)》等文件。

  乡村绿化工作是乡村振兴示范带建设的关键一环。据市林业局相关负责人介绍,2024年我市将深入推进《条例》贯彻实施,通过开展“千村千园”建设行动,春节前每个镇打造两个村级绿美示范园,6月底前全市新建或升级改造1000个村级绿美示范园;通过开展“百街百景”建设行动,在今年春节前每个县(市、区)重点打造两条绿美街道,6月底前打造完100条以上绿美示范街;通过开展“质量精准”提升行动,选取重点山脉进行林分林相优化提升,高质量完成2024年8.722万亩林分优化、11.27万亩新造林抚育;指导各地和有关部门开展“干道扩绿、碧带增绿、绿美庭院、绿美校园”等提升行动,在山边、水边、路边、房前屋后、校园、企业等地进行植绿护绿爱绿行动,推动乡村振兴示范带形成“又绿又美”的新景色。

  《条例》的发布对于乡村振兴示范带上的产业振兴方面有什么利好政策?据市自然资源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首先,《条例》第八条明确,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保障乡村振兴示范带用地需求,保障合理用海、用林需求,充分运用点状供地方式,积极探索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灵活供地形式。其次,现代种养业、农产品加工流通业、乡村休闲旅游业、乡土特色产业、乡村信息产业及乡村新型服务业等乡村产业项目及其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确需在城镇开发边界外使用零星、分散建设用地,且单个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超过 30 亩的,可实施点状供地。同时,在优化土地供应方式,降低用地成本方面,我市明确了产业园区范围内属于农产品加工、农业技术研发、冷链配送、仓储物流以及符合省优先发展产业用地要求的,可按工业用地供地,土地出让起始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级别对应工业用地最低标准的70%执行。为此,各地则可在乡村振兴示范带的基础上,积极探索点状供地、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等方式保障产业用地,降低企业用地成本,促进乡村振兴。


(来源:汕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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