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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汕尾市现代化海洋牧场的若干财政支持政策》解读
2024-04-07 19:23     来源: 市财政局    发布机构:汕尾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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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现代化海洋牧场的部署要求,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多次组成调研组,在加强与上级部门沟通、研究兄弟市经验基础上,深入有关业务部门开展了实地调研,查找海洋牧场发展中的难点、痛点、堵点,积极研究财政支持我市海洋牧场高质量发展政策。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关于建设现代化海洋牧场的若干财政支持政策》(粤财农〔2023〕171号)《关于印发加快海洋渔业转型升级 促进现代化海洋牧场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委农办函〔2023〕29号)有关要求,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市金融局研究起草了《关于建设汕尾市现代化海洋牧场的若干财政支持政策》(以下简称《支持政策》)。并由市财政局发函征求了13个有关单位(含国企等单位)及6个县(市、区)财政部门的意见,同时征求公众意见。经市市场监管局公平竞争审查及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并根据市司法局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经八届市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财政局联合市农业农村局、市金融工作局于2024年4月2日正式印发实施。

  二、主要内容

  《支持政策》主要分为四部分,包括总体要求、主要措施、资金监管以及其他事项,提出了3方面15项方向性支持措施,具体支持措施如下:

  1.强化财政资金保障,支持现代化海洋牧场全链条发展。提出支持编制海洋牧场发展规划、支持建设一批现代化海洋牧场产业园、支持创建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支持加快国家级渔港建设、支持大力发展深远海智能养殖装备、支持构建现代化海洋牧场种业体系、支持开展水产品质量认证、支持水产品加工和仓储保鲜能力建设等8条措施。

  2.强化财政金融联动,提供更多资金支持和风险分担。提出优化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加强政策性信贷担保支持、加强政策性基金支持等3条措施。

  3.强化多元投入,构建海洋牧场发展长效动力机制。提出积极争取中央资金和政策支持、加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支持、加强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支持、加强国际合作支持等4条措施。

  三、其他事项

  《支持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每年奖补资金实行总额控制。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调整的,本政策可进行相应调整。本措施由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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