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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制定说明解读
2021-01-11 10:40     来源: 市财政局    发布机构:汕尾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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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必要性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汕尾市委 汕尾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尾委字〔2020〕12号),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重要部署,深入推进我市预算绩效管理,提高政府效能和公共服务质量水平提升,进一步推动我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各项工作落实,加强对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级部门和预算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我市结合实际,市财政局制定《汕尾市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考核办法》)。

       二、制定主要依据

       《考核办法》根据中共汕尾市委 汕尾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第20条,加强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制定相应的考评办法,考核本级部门和预算单位、下级财政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建立考核结果通报制度,对工作成效明显的地区和部门给予表彰,对工作推进不力的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整改。

       三、制定主要内容

       《考核办法》制定主要内容包括考核对象、考核主体、考核内容、考核程序和考核结果应用等内容。

      (一)考核对象。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的对象为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级部门和预算单位。

      (二)考核内容。考核内容是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级部门和预算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三)考核程序。考核工作由市财政局组织实施,考核评分办法,实行百分制,根据所占权重进行打分。

      (四)考核结果应用。根据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结果,对工作成效明显的县(市、区)财政局、市级部门和预算单位给予表彰,对工作推进不力的进行通报并约谈和责令限期整改。

        四、意见采纳情况

      《考核办法》征求了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级部门和预算单位意见,以及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均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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