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起草背景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重要部署,深入推进汕尾市预算绩效管理,提高政府效能和公共服务质量水平提升,进一步推动汕尾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各项工作落实,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汕尾市委 汕尾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汕尾市财政局在前期开展广泛的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汕尾市实际,制定了《汕尾市市级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面评估部门整体预算执行情况、职责履行、履职效益、厉行节约措施等,促进部门从整体上提高工作效率和提升绩效管理水平,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文件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制定主要内容包括总则、绩效评价内容、
指标、标准和方法、绩效评价的组织管理与实施、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等内容。
(一)总则。主要是绩效评价的依据、绩效评价的范围、绩效评价应当遵循原则和绩效评价的周期等内容。
(二)绩效评价内容、指标、标准和方法。主要是绩效评价的内容、绩效评价指标的确定遵循原则、绩效评价标准和绩效评价方法等内容。
(三)绩效评价的组织管理与实施。主要是市财政局负责绩效评价的组织和管理和主要职责;市级预算部门(单位)对本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的绩效管理负有主体责任和主要职责;以及评价程序等内容。
(四)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主要是绩效评价结果应当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部门(单位)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绩效评价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等有关规定。
三、意见采纳情况
《管理办法》征求了市级部门预算单位意见,市公安局提出意见3条,采纳意见1条,意见提出:第五条第(二)项中“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中的国家机关为上下层级关系,非并列关系,建议不使用“、”号。根据建议重新修改为“中央、省和市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其他均无意见,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相关反馈意见,并经市司法局审核,无修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