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起草背景
《汕尾市市区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期运营综合补贴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施行以来,促进了市区公共交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有力推动了城市公共交通在提供出行服务、改善市容市貌及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发挥应有的社会效益。由于《暂行办法》适用期已于2022年底到期,为延续对新能源公交车的财税政策支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2014〕35号)、《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5〕15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23号),将《暂行办法》修订为《汕尾市市区新能源公交车运营综合补贴办法(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补贴办法》)。
二、文件主要内容
《补贴办法》分为四章十三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制定办法文件依据;第二条为办法适用范围;第三条确定办法补贴标准;第四条为办法的补贴原则。第二章综合补贴标准及拨付程序。第五条为补贴计算方法;第六条为补贴资金拨付程序;第七条说明如获得上级新能源汽车运营补贴时,应相应扣减所属年度市级补贴数额。第三章监督与管理。第八条至第十一条明确要建立完善新能源公交车考核办法,考核结果与补贴直接挂钩,市交通运输和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与管理。第四章附则。第十二条明确办法解释部门;第十三条明确办法的实施时间和期限,本办法实施期自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三、有关情况说明
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