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财罚〔2023〕6号
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汕尾市惠邻优品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500MA556A449H
法人代表:李伟杭
地 址:汕尾市文明中路471号2楼202
本机关于对你公司在参加“汕尾市公安局涉走私冻品无害化处置”(项目编号:441501-2022-01163)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行为调查已终结,根据违法事实的性质、情节及造成的后果,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调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伟杭在本项目采购前,与另一投标人汕尾市卫康有害生物防制有限公司接触,按照采购人代表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制作所需材料,并由广东鼎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统一制作你公司及汕尾市安华管理有限公司、汕尾市卫康有害生物防制有限公司的响应文件。此外,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伟杭还将你公司营业执照、李伟杭身份证扫描件、财务报表、完税证明、社保证明、CA证书等提供给汕尾市卫康有害生物防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南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使得汕尾市安华管理有限公司最终获取成交资格。
以上事实有竞争性磋商公告、采购文件、成交公告、结果更正公告、询问笔录、采购人答复材料等证据证实。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的通知》(财法〔2013〕1号)第九条以及《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规范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鉴于本项目已废标,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
本机关于2023年6月20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汕财罚〔2023〕1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二、行政处罚决定和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处罚如下: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即1,103,800.00元*5 ‰=5519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所附《广东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权利告知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汕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汕尾市财政局
2023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