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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1年度汕尾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1-08-19 17:13     来源: 本网    发布机构:汕尾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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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粤财会函〔2020〕4号)及《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发布2021年度广东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指南的通知》的有关要求,为加强我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推进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并结合实际情况,现就我市2021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规定如下:

  一、继续教育的对象范围

  本市范围内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二、专业科目学习内容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2021年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如下:

  (一)《会计法》《会计人员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此项为必修内容);

  (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应用指南相关内容;

  (三)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及相关内容;

  (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相关内容;

  (五)小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等相关内容;

  (六)管理会计相关内容;

  (七)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相关内容;

  (八)可拓展商业语言及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基础知识;

  (九)各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内容。

  上述内容中第(一)项为必修内容,其余内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自身需要自行选择学习。

  三、学分要求

  会计人员2021年度应完成不少于90学分的继续教育学习,其中公需科目学分不少于30学分,需要按照省人力社会资源保障厅《关于发布2021年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课学习指南的通知》要求完成;专业科目学分不少于60学分。2021年公需课和专业课继续教育学分确认截至时间为2021年12月 31日,过期不办理补学补登。

  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学位学历教育的人员,在校学习期间取得初级会计专业职称证书的,在校学习期间无需进行继续教育,毕业当年可上传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确认毕业当年继续教育学分。

  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会计人员按照单位(居住)所在地财政部门公布的相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各县(市、区)财政局应当根据本通知制定本地区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及时督促会计人员尽快完成信息采集工作,确保继续教育的顺利开展。

  五、学习形式

  (一)公需科目学习方式。我市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公需课目学习方式为远程学习,会计人员登录“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业务办理-继续教育”帐号,选择“公需课学习”,即可选择远程培训机构在线完成年度培训。

  (二)专业科目学习方式。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形式可采用参加培训、发表论文等方式完成,具体内容及学分折算标准(详见附件1)。如采用培训方式完成,面授学习时间不少于3天。

  参加远程学习的会计人员在线学习时间不少于24小时,可登录“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业务办理—继续教育”账号,选择“专业课学习”,自行选择在我市备案的培训机构(详见附件2),即可在线完成本年度培训(学习流程详见附件3)。

  

附件1  汕尾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形式及学分确认方式.docx

附件2   已完成备案的汕尾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名单(全市适用).docx

附件3  2021年会计继续教育报名须知及学习流程.docx

  汕尾市财政局

  2021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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