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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1-10-18 14:58     来源: 本网    发布机构:汕尾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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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人:北京人天书店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晓月中路15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邹进

  委托代理人:关文娟

  被投诉人1:汕尾职业技术学院 

  地址:汕尾市城区香洲街道东兴社区文德路与金鹏路交叉口

  被投诉人2:汕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汕尾市城区汕尾大道马思聪艺术中心左侧附楼三楼

  投诉人:北京人天书店有限公司就“汕尾职业技术学院2020-2021学年中文纸质图书采购”(项目编号:441501-20201-01430)采购文件一事,于2021年8月26日向被投诉人汕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21年9月3日作出答复。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的答复不满意,于2021年9月6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1年9月8日收悉。经审查,投诉符合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经向相关当事人调查,现已办理终结。

  

  投诉人诉称:

  一、投诉事项一

  投诉人称:汕尾职业技术学院2020-2021学年中文纸质图书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中将获得过政府部门颁发文明单位作为中标的主要加分条件,存在以不合理条件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以及限制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情形。事实依据:投标人获得过政府部门(不含媒体、行业协会、企业等)颁发的全国文明单位的得4分,获得过省文明单位的得2分,获得过市文明单位的得1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核查,不提供不得分)

  二、投诉事项二

  投诉人称,汕尾职业技术学院2020-2021学年中文纸质图书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中将获得省级或以上政府行政部门颁发的荣誉证书作为中标的主要加分条件,存在以不合理条件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以及限制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情形。事实依据:投标人2017年以来企业荣誉:获得省级或以上政府行政部门颁发的荣誉证书,提供一份得1分,获得市级的提供一份得0.5分,区县级的提供一份得0.25分,最高得6分。(不含媒体、行业协会、企业等颁发的)

  投诉人请求:

  请求就上述内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复核,修正不合法不合理的招标要求,以维护其合法权益,保证招标投标项目的公平公正。

  

  被投诉人(汕尾职业技术学院)答复称:

  招标文件中有关评审内容及标准的商务部分企业荣誉证书的评分设置,是对供应商管理是否规范的一种评价指标,并非限制或者排斥。

  1.设置文明单位作为加分项,是对供应商管理是否规范的综合评价,并非限制或排斥。文明单位分为全国、省、市、县(区)四级,各级文明单位均由政府主管部门评选和授予。本项非废标内容,投标人只要获得相应的荣誉值即可获得相应的分值。据中华文明网显示,文明单位涵盖了各行业,不仅有机关单位、企业单位(含民营)、教育单位含高校等,获得文明单位数量不少,不存在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生产经营单位获得各级文明单位荣誉,体现了荣誉获得企业的合法合规经营情况,也是其履行本公开招标采购项目的信用能力的综合体现,不存在对特定种类投标人的排斥或限制。同时,该项评分也非主要加分项,不会对各供应商造成不公平的情形。

  2.公开招标文件中设定投标人自2017年以来获得政府部门颁发荣誉证书在本次公开招标中可获得相应的分值是合理的,也是对供应商管理规范的综合评价。因对政府部门颁发的荣誉证书描述没有明确具体范围,我校将与汕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协商,待修改完善后,重新公告招标。

  综上所述,本次公开招标文件中将获得过政府部门颁发的文明单位、获得政府部门颁发的荣誉证书作为中标的分值评分因素,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被投诉人(汕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答复称:

  该项目在2021年9月9日上午11时正如期进行,至投标截止时间止,只有北京人天书店有限公司和广东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来递交投标文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作流标处理。

  

  本机关查明:

  涉案政府采购项目“汕尾职业技术学院2020-2021学年中文纸质图书采购”(项目编号:441501-20201-01430,预算金额为人民币1500000元),采购人为汕尾职业技术学院,集中采购机构为汕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该项目于2021年8月18日发布采购公告,2021年9月9日开标,因前来递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于2021年9月9日发布流标公告。申请人因对采购文件不满,于2021年8月26日向被投诉人汕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质疑,被投诉人汕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21年9月3日作出答复。投诉人不服,于2021年9月6日向本机关提出投诉。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

  采购文件第16页“24.2 评分办法”“商务部分”“评审内容及评分标准”第2点“企业信誉证书”第1点“投标人获得过政府部门(不含媒体、行业协会、企业等)颁发的全国文明单位的得4分,获得过省文明单位的得2分,获得过市文明单位的得1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核查,不提供不得分)”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

  采购文件第16页“24.2 评分办法”“商务部分”“评审内容及评分标准”第2点“企业信誉证书”第2点“投标人2017年以来企业荣誉:获得省级或以上政府行政部门颁发的荣誉证书,提供一份得1分,获得市级的提供一份得0.5分,区县级的提供一份得0.25分,最高得6分。(不含媒体、行业协会、企业等颁发的。)(提供证书复印件,原件现场核查,未提供不得分)”

  上述事实,有《投诉书》《汕尾职业技术学院2020-2021学年中文纸质图书采购招标公告》《汕尾职业技术学院2020-2021学年中文纸质图书采购流标公告》《汕尾职业技术学院2020-2021学年中文纸质图书采购招标文件》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

  本项目因采购活动终止而导致《招标文件》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投诉事项一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

  本项目因采购活动终止而导致《招标文件》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投诉事项二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本机关决定:

  投诉事项均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汕尾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财政厅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汕尾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汕尾市财政局

  2021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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