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财资环〔2021〕23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林业局: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1年第二笔中央财政森林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的通知》(粤财资环〔2021〕108号)和市林业局《关于汕尾市2021年第二笔中央财政森林保险
保险费补贴资金分配方案的函》(汕林函〔2021〕585号),现将2021年第二笔中央财政森林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 万元(具体科目、金额等详见附件 1)下达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项资金由各地结合保险规模、补贴比例、以前年度中央财政森林保险费补贴结余情况等统筹安排。请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将上级财政下达的转移支付预计数编入本级预算,切实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
二、本次下达资金用于林业(森林)有关的中央财政保险费补贴,补贴险种、比例等根据《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16〕123 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广东省银保监局 广东省林业局印发〈关于大力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财金〔2020〕26 号)执行。请加强资金监管,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保证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根据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现将本次下达资金的绩效目标一并下达(附件 2)。请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单位加强财政资金绩效管理,统筹用好本次下达资金及以前年度结余资金,强化绩效目标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1:汕尾市2021年第二笔中央财政森林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安排情况表.xls
附件2:2021年中央财政森林保险补贴预算资金绩效目标表.docx
汕尾市财政局
2021年12月23日